侵犯知识产权的对策有哪些?
一是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2005年至2009年上半年,全市检察机关* * *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510人,经审查批准逮捕431人,未批准逮捕74人。同期移送审查起诉418件746人,经法院审查起诉348件583人,法院定罪336件554人。〔1〕
据笔者对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的调查,2005年至2009年上半年,该院共办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17件26人,涉及假冒注册商标案件8件10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7起,12人;侵犯商业秘密罪1,3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为1件,1人。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经审理全部定罪,其中10案件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13案件,1案件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缓刑。
据有关统计,2005年6月1993至6月,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25件36人,平均每年不到2件。然而,从2005年7月到2008年9月,仅张江高科技园区就发生了46起77人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平均每年65438+。〔2〕?
第二,本市办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点分析
据分析,本市办理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案件类型相对集中。
侵犯知识产权罪* * *涉及七个罪名。但从2005年至2009年上半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分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占绝大多数,其次是假冒注册商标罪,涉案罪名相对集中。〔3〕?
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为主,占案件总数的88%。被侵权的注册商标主要是中华、绿双喜、飞利浦、上海大众、佳能、惠普等中外驰名商标。涉及的商品通常是烟草、灯具、墨盒等日常用品,但也有不少恒温恒湿试验机、超声波流量计等技术仪器。在这些案件中,由于假冒名牌产品的投入成本低,利润巨大,通过假冒驰名商标获取巨额利润是这类犯罪的显著特点。
(二)涉案主体身份复杂,受教育程度较高。
据全市检察系统统计,涉案主体身份复杂,其中专业人员11人,领导干部52人,管理人员96人,无业人员323人,其他249人。涉案人员中,中专以上学历634人,占80%,其中大学以上学历117人。
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知识产权犯罪涉案人员中,企业法定代表人4人,销售经理1人,采购员1人,工人2人,非国有单位工作人员1人,个体户2人,农民6人,无业人员4人,其他职业2人。其中1具有本科学历,2具有大专学历,4具有高中学历,9具有初中学历,8具有小学学历。
(3)犯罪趋向于有组织、大规模。
一个是* * *与犯罪分子、团伙多次作案,内部组织比较严密,制假、销售、联络、运输都有明确分工。这种情况在全市普遍存在。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2006年6月至2009年4月共受理犯罪嫌疑人19人,涉案人数17人,占89.4%。
第二,这种犯罪有组织化、智能化的趋势。现在打假不再局限于小作坊,而是趋向于组织化、智能化,逐渐形成专业分工和一站式服务。另外,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一些专业的技术手段,使得假货的仿制度越来越高,普通消费者很难识别,也给打击犯罪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D)打击和调查此类犯罪更加困难。
首先,由于制假地和制假地往往是分开的,制假工厂通常分布在外省市,单靠查处制假地通常很难找到假货的源头,给查处此类犯罪带来很大困难。只有加大对仓储场所的打击力度,打击假货仓储仓库,才能查获大量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其次,犯罪主体智力高,善于利用监管薄弱环节实施犯罪。这些案件中有许多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货,侵犯网络版权。网络犯罪的出现也对取证技术和时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最后,不法分子往往通过做假账或不做账来逃避查处。即使抓到了,也会增加检察机关查清全部业务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的难度。
(5)缓刑和轻罪比例较高。
在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四年零六个月的统计范围内,* * * 10人(其中5人罪名变更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案件2起)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其中13人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由此可见,法院在此类案件中判处缓刑和轻罪的比例相对较高。主要原因有:一是涉案金额较低,部分案件是因为难以查清全部违法所得。其次,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犯罪分子除销售假冒产品牟取高额利润外,未造成人身伤害和其他严重危害后果。再次,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酌情从轻量刑。
三、办案和法律适用中遇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侵犯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法律存在诸多疑难问题。
虽然刑法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审判作出了相关司法解释,但案件情况复杂,办案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比如处于辅助地位的涉案人员是否被认定为* * *犯,如何处理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理解不一,处理差异大,不利于体现法律适用的公正性。虽然《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明知是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书、执照,或者为他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进出口代理等便利、帮助的,,应当作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论处。但从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来看,这些处于辅助地位的涉案人员,有的没有被纳入刑事诉讼程序,有的没有被逮捕,有的没有被提起公诉,有的没有被法院定罪量刑。如涂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徐某明知涂某非法经营假烟,为其提供车辆、运输等帮助,以赚取运费。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但其协助情节明显轻微,不构成犯罪。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对“犯罪情节较轻”和“情节明显轻微”的理解存在分歧。
此外,办案人员对如何正确把握该罪的构成要件,如何确定涉案金额、情节、后果等定罪量刑标准存在疑问或争议。比如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查处力度很大,但很少有案件被移送司法机关并最终受到处罚。主要原因在于犯罪数额标准的弹性空间以及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各职能部门对定罪标准理解的偏差。
(二)定罪量刑规则不统一,处罚力度不一。
商标侵权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存在交叉。虽然《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座谈会纪要》都明确了上述犯罪竞合时,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从判决书来看,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定性仍存在较大分歧。
由于三罪交叉,主要集中在假烟假酒案件中,此类案件往往表现为犯罪嫌疑人携带假烟假酒被当场抓获。这个时候这些假烟假酒还没卖出去。此外,在查获的赃物中,除了假烟假酒外,真烟真酒也经常混在一起。比如林某某一案,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逮捕了林某某。当场从林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及住处查获真烟900余条,价值3万余元,假烟11000余条,价值53万余元。检察机关认为,综合比较三罪,应以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但法院认为本案应定性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争议的焦点是:在比较1和3的收费时,是否应该先将未售出的假烟总量除以3,再作为比较的依据;2.同一批商品中既有正品卷烟又有假冒注册商标卷烟时,如何计算“销售金额”和“货值金额”;3.如果卷烟被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同时存在假烟,是否有比较三个罪名的倾向?可见,对于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如何适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机关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处理方式。
(C)有大量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其中刑事和民事案件重叠。
由于知识产权的快速发展和知识产权案件的复杂性,法律规定往往滞后于现实的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在知识产权跨领域案件的处理上。我国法律没有专门规定,只能参照处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跨专业案件的规定进行审查。因此,如何处理跨领域的知识产权案件,在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
(四)办案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尚未达到办案要求的。
侵犯知识产权需要具体办案人员的专业性。在很多具体案件中,对于定性是否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是否应当予以处罚,还存在很多争议。同时,由于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大多没有学习过相关知识产权的专业知识,也没有办理多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实践经验,有时办案人员对于如何认定和固定证据也无所适从。
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对策研究
(一)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打击犯罪。
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具体案件时,要严格按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正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准确适用数额、情节、后果等定罪量刑标准。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刑事-民事案件时,应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遵循传统的刑事-民事案件处理机制,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刑事-民事两个单独的诉讼来解决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民事案件。
(二)创新办案机制,切实保证案件质量和效率。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业性强,涉及知识领域广,不仅要求侦查人员具备丰富的刑法和民商法知识,还要求具备收集和固定相关犯罪证据、审查和甄别的专业水平。因此,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由专人审理的要求和浦东新区知识产权案件多发的情况,从公诉机关抽调了一批业务骨干,专业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该院还积极探索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公诉部门提前介入、指导侦查工作的新机制,及时派员参与案件研究、审查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其他取证工作,提高侦查取证的准确性和针对性。上述措施采取了“专人、专事、专用”的创新办案机制,对提高办案人员专业素质、加大打击犯罪力度、确保案件质量和效率效果明显。
因此,检察机关要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和特点,提出相对可行的方案,各地检察机关也要相互沟通,借鉴处理类似或相似案件的经验,努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学习专业知识,提高办案质量。
高素质的办案人员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既有刑事领域,也有民商法领域的知识产权。同时,需要办案人员对品牌本身的特点有一定的了解。与其他类型的刑事案件相比,这种跨学科的特点对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更高。在办案人员中培养熟悉知识产权的业务骨干,结合实践中各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训学习,不仅有利于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也有利于增强企业界对司法机关通过刑事手段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信心。
(四)加强宣传,调动自身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参与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媒体和“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大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知识,普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兼顾刑法的威慑力,宣传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罚措施。检察机关可以选择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震慑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教育公众和企业尊重知识产权、自觉守法;同时要通过举报投诉的方式,宣传动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检察走访社区、单位等方式进行宣传,特别是对受到侵害的企业、单位实行回访制度,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进行跟踪回访,听取企业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意见,加大法制宣传和保护力度。
(五)加强协调沟通,形成合力。
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范围和程度上与发达国家仍有差距。因此,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都要切实发挥各自的职能,既要分工合作。检察机关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联系沟通,及时研究办案中遇到的法律适用、性质认定、证据规范等具体问题,争取工作上的相互支持,提高办案和诉讼效率。同时,要主动加强与工商、海关、质检、药监、版权、专利等行政执法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的合作。,在信息沟通、案件移送、调查取证等方面密切配合,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促进执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合力。
来源:猎聘商业调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