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因诉讼被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买受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98.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的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金额。

99、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等不宜采取长期保存措施的物品,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人民法院以保存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变卖,保留价款。

100.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财产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保管,人民法院不得动用该财物。

101,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扣押相关产权证、通知相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房产过户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财产。

102.人民法院可以对抵押财产和留置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和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103.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收到提交的案件前,当事人已经移动、隐匿、变卖、毁损财产,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提交第二审人民法院。

104.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债务人撤回,并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105.债务人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存在对第三人的债权,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第三人不得向本案债务人清偿。第三人要求给付的,人民法院应当提存财产或者价款。

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撤销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外,在财产保全期间,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109,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110.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申请复议的,应当及时审查,先予执行。裁定正确的,通知当事人驳回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改变或者撤销原裁定。

111.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先予执行所得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是否裁定在财产保全中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是否应当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义务以及在执行程序中担保人的财产是否可以直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关于财产保全中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是否应当在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义务以及担保人的财产在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执行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局高露发函[1994]5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证人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不需要在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中载明保证人的义务。案件审结后,应当先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保证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

承担内在的责任。

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复函

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二款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二款的批复》已于2008年4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25日起施行。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二款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二款是指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应当依法受理;无管辖权的,应当将诉前财产保全的全部材料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这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批复》的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批复

1998 165438+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6月1998 11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5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根据诉前财产保全的标的金额,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分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二、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仍然有效。

因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而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诉人民法院在申请费中返还给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

这个回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损失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损失当事人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24日起施行。

2005年8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损失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解释。

(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第11号

最近有法院询问我院,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赔偿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经研究,解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给案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回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已于2000年10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38+0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22日起施行。

2001年2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2000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第1号。

为正确实施注册商标专用权财产保全措施,避免重复保全,现就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财产保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权需要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商标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保全期限和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撤销注册商标、变更登记事项、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

第二条注册商标权的保全期限每次不超过六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对该注册商标权仍需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自动解除。

第三条对已经保全的注册商标权利,人民法院不得重复保全。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财产保全和执行问题的复函

[2001]闽圣子涵三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你公司商标变更函(2001)第66号收悉。经研究,该函提到

问题的答案如下:

一、不同法院对同一注册商标同日保全的协助

实施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我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你局于当日。

就同一注册商标收到两份以上的协助执行保全通知时,

应按照收到文件的顺序,协助执行预先收到的协助。

知书;当同时收到的文件无法确认时,可通知有关法院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行)”第125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相关案件。

如有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逐级上报上位法。

院,直至报请* * *与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规定进行协商和报告。

请协调处理。在与有关法院协商并向协调机构报告期间,你局可

暂不办理协助执行。

二、关于你局依法院生效判决办理权利人变更手续的问题。

在此过程中,另一家法院请求协助保全注册商标并协助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行)”第88条第1款规定,所有债权人对执行标的均无担保权益。

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给予补偿。根据这条规则

定,要求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要求你协助。

在帮助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变更等手续后,另一家法院就此作出了说明

以保全原商标专用权人财产的名义保全注册商标,不存在权利质押。

如有抵押,同意你函提出的处理意见,即协助实施先行开采。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法院裁判文书,告知其协助执行。

保护措施法院。

三、关于法院已经保全的注册商标,另一法院宣布其为注册人。

进入破产程序,再次请求你局协助保全注册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1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

该序列必须被终止。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相关案件。具体地说

在处理该问题时,你局可通知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该注册商标已

被保全的案件,由法院通知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予以解除。

安全措施。你局接到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后,应立即予以协助。

协助执行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你局也可以通知先行保存。

法院对商标注册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措施,由其自己决定。

解除安全措施。

四、关于法院判决注册商标执行时是否以申请为标的。

法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

权,商标注册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注册。

相似的商标必须一起处理。法院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执行

在此过程中,它应根据上述原则,适用于注册商标和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相同和近似的商标进行评估、拍卖、出售等。,而且名花有主。

实施办法》时,责令将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一并实施。商标局

收到法院关于转让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如果发现没有上述内容,可以

为了告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会补充裁定,然后协助执行。

信中涉及的具体案件可参照上述意见办理。

这个回复。

2002年1月9日

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注册商标权财产保全问题的函

商标变更(2001)第66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自2001、1以来,我局一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注册登记员的

财产保全的规定进行解释,并积极协助当地人民法院做好工作。

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半年多来,协助执行诉讼。

保全案件380余件,涉及注册商标1300余件。但是在工作中,我

他们还遇到了解释中没有涉及的情况:

1.不同法院在同一天查封同一个注册商标。比如山东省

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人民法院、河东区人民法院2006年4月5438+0。

28日还向我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封山东华日集团。

总公司的同一个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不能重复。

扣押的规定,我已要求两院在规定期限内协商,没有

则不会协助执行。

二。甲法院正在根据乙法院的生效裁定办理我局过户登记。

手续的注册商标予以封存。例如,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调解,于2001年5月30日向我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

此前被查封的商标“半岛精”被山东扳倒,集团酒厂转让给山东班。

道京有限公司,并在我局办理了相应的过户手续。在转移过程中

登记程序中,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要求查封。

以上商标隶属于山东半岛晶集团酒厂。我局认为山东省淄博市为中级。

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以对于四川省成都市来说,

请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未果。

3.乙法院宣告被甲法院查封的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破产。

之后,需要对被a法院查封的注册商标实施保全措施,如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日送达我局协助。

江苏省兴华轴承厂“飞跃”商标产权保护实施通知。

全部。2001年7月30日,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向我局送达协助。

通知,称法院于2001年7月25日宣布江苏省兴华轴承厂。

进入破产程序,请求我局对该厂注册商标实施保全措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应为

终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飞跃商标的查封。

四、法院裁定转让注册商标应符合《商标法》关于“应

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处理。根据商标法的规定

,申请商标转让注册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办理。

因此,法院在决定转让注册商标时,应当裁定其将是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

一起转。对于没有裁定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转让,我局不予

协助实施。

各地法院与我局对上述问题有一些不同的理解和看法。因此,构建

就上述问题谈一谈你们的意见,以便我局更好地协助人民法院做好工作。

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2001年11月8日,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询问,在财产保全中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是否应当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义务,在执行程序中担保人的财产是否可以直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关于财产保全中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是否应当在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义务以及担保人的财产在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执行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局高露发函[1994]5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证人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不需要在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中载明保证人的义务。案件审结后,应当先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保证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

承担内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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