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诋毁与商业混淆和虚假标注的区别。

1.商业诽谤又称商业诽谤,诋毁竞争对手,损害名誉,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以贬损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1,商业诋毁发生在工商活动中,通常有以下两个特点。

(1)诋毁特定商事主体的目的是降低受害方的商业吸引力及其竞争优势。

(2)诽谤的主题是诽谤人所说的话题和他所持有的“把柄”。影响企业间竞争关系的因素很多,诋毁者往往以竞争对手工商活动中的某一因素作为攻击的出发点。

(3)诽谤是一种欺骗性的信息传播行为,其攻击性言论不是为了对受害者说,会使其遭受精神上的打击和折磨,而是对公众说,通过对受害者公关和社会形象的丑化和扭曲,产生不良评论,进而在交易关系中发生购买转向和注意力转移。

二、商业混淆的表现形式: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自己就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字号,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第三,虚假陈述行为

1,定义

是指经营者在商品的标签或者其包装上虚假标注质量标志、产地或者其他反映商品质量的因素,欺骗购买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虚假陈述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答:虚假表示的本质是引起或者造成误导性后果,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产生错误的认识和理解,欺骗消费者;b:这种行为是经营者对产品质量和信誉的某些方面做出的虚假标注,比如将不合格产品标注为合格,将含氟产品标注为无氟。c:这种行为直接表现在商品或其标签、包装上,虚假做法直白简单;d:该行为没有侵害任何特定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而是直接影响消费者或用户,整体影响同行业竞争对手,属于欺骗性市场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