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颜色要求
法律分析:商标颜色没有具体要求。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如果没有保护规定的颜色,可以随意改变颜色;商标申请注册时,申请保护指定颜色的,不得改变颜色。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符合规定,即由《商标法》规定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构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 (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与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的;(七)欺骗性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或者产地产生误解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除非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