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和商标的区别

法律主观性:

商标受《商标法》规范,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规范,两者保护并行。因此,该服务商标注册后,与该服务商标之前已被同行业其他企业使用过的相同企业名称仍可使用。同时,服务商标注册后,经工商部门核准注册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后,企业也可以使用相同的文字。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是两种不同的权利,由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因此,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的企业名称,即使名称中的字号与他人相同,也不会构成商标侵权。因为,对于企业名称注册行为来说,该注册行为并不是《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所以该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是,如果他人的商标是驰名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不规范地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字号,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这种情况下的使用将涉嫌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商标是产品和品牌的象征,营业执照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办理的东西。如果不办理,就是无证经营。公司可以没有商标,但不能没有营业执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第一次在外国申请商标注册之日起六个月内,就同一商品、同一商标在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按照该外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作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逾期未提交书面声明或者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法律客观性: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者名称、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登记日期和编号、发证机关和发证时间等信息,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放置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