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的商标会通知。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天就同一种商品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先使用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的“申请在先”原则来源于商标专用权所获得的“注册原则”。因为商标专用权是以注册为基础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往往不止一个人申请注册,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法律规定商标专用权的归属以提交申请的时间为准。根据“申请在先”的原则,即使一个商标已经使用多年,如果商标使用人不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就会因为他人先申请而失去注册机会,进而失去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商标的“申请在先”原则不是绝对的。违反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他人商标的行为,法律是不支持的。商标注册申请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注册商标违反本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 *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对在先申请的商标进行初步审查并予以公告;同日提出申请的,对在先商标进行初步审查并予以公告,对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予以驳回。

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与他人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不予注册,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对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