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是什么?
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1,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和公民聘请为常年法律顾问和特邀法律顾问;
2.接受外国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特邀法律顾问;
3.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办理金融、保险、财产转让、租赁、抵押、工商登记、商标注册、纳税、专利申请、股权转让等与经济技术有关的民事法律行为;
4.接受经济、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诉讼、仲裁活动;
5.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6.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7.回答有关经济、民事、行政、刑事和涉外案件的法律咨询;
8.接受委托,为相关业务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出具法律意见书;
9.代写起诉状和仲裁申请书;起草合同、协议和其他法律文件;负责人声明;
10,办理当事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要求的律师;
(三)发起人应当是具有一定执业经验、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到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产。
以上内容是指:
广东省人民政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