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电设备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设备采购,建立和完善机电设备招标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电设备招标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受采购人委托,事先公布采购条件,由投标人投标,并按照国家和本办法的规定选定中标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和招标资格,从事国内外机电设备招标业务的专职机构。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采购机电设备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制造商或其他组织。第四条机电设备招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和诚实信用、高效服务的原则。第五条省计划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机电设备招标工作。具体业务工作可委托省级机电设备招标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和经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电设备招标管理工作。第六条对在机电设备招标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招标第七条以国家和地方建设资金、财政拨款和银行专项贷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下列机电设备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机电设备金额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用汇在50万美元以上;

(二)单台机电设备金额在654.38+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汇消耗在654.38+0.2万美元以上;

(3)根据国家规定纳入招标范围的特定产品。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机电设备采购,鼓励和提倡招标。第八条下列机电设备的采购不进行招标:

(a)只有独家制造商可以生产;

(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三)经省级设备招标主管部门认定不具备招标条件的。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机电设备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采购人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时,应当出具与招标人签订的《招标委托书》;没有《委托书》,有关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金融机构不得放贷。第十条采购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人,要求其出示机电设备招标资格证书,并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采购人应当保守招标和评标秘密,并根据招标结果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第十一条大型企业采购机电设备,经省机电设备招标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联合专职招标机构组织招标。第十二条机电设备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公开招标必须在全国性专业报刊或省级主要报刊上刊登;引进机电设备的招标也应在网上公布。

邀请招标必须有3个以上的投标人参加。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建立由技术、经济、法律专家组成的专家支持系统和由计算机网络组成的信息支持系统。

招标人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和评审。招标文件必须经采购人确认,招标人和采购人应对其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组织招标活动,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招标人应当保守招标评标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招标活动应当接受机电设备招标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三章投标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不得退回投标文件或修改实质性条款。第十六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有重大差异的;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递交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第十七条投标人应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第十八条投标人有权参加开标会议并获得唱标记录。

如果投标人中标,招标人将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天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如果投标人未能中标,其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天内退还。第四章开标和决标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60日内开标。第二十条开标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时,按提交的顺序拆封投标文件,核实投标资格,唱标并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