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种类的不同商标项目不构成近似。是哪部商标法?
我国商标法没有条文明确规定同一种类的不同商标项目不构成近似。
根据第五十八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商标注册人之前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的显著标志。
我国商标法判断近似的原则是以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度为标准,既要对商标整体进行比较,也要对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较,比较应在比较对象处于孤立状态下单独进行;判断商标侵权中的近似不仅限于整个商标的近似,还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
也就是说,判断商标侵权中的近似,并不局限于整个商标的近似,还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在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主体部分是指具有最可识别的商品来源,并最容易被相关公众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联系在一起的商标要素。
参考资料:/flfg 1/flfg/201309/t 20130903 _ 137807 . html
http://www . China court . org/article/detail/2008/12/id/335010 . 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