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固体废物管理,改善生活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县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的设施规划建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系统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过程分类管理体系,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材料,主要包括纸张、塑料、金属、玻璃制品、织物等适于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

(二)有害废物,主要包括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电池、灯具、药品、农药、温度计、涂料及其容器等生活垃圾;

(三)餐厨垃圾,主要包括家庭厨余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含有有机物的易腐生活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国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如有调整,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协调机制,整体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固体废物分类后收集的属于危险废物的有害废物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以及城市固体废物集中转运设施和终端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的执法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商务、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供销合作、房产管理、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激励和引导机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对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和布局、地域范围、城市生活垃圾构成等因素,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目标,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发展规划应当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协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布局,并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和场所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年度计划要求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