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过期商品赔偿规定_消费欺诈处罚办法
?
2017过期商品赔偿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因此,哪些事项应当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需要法律明确规定,从而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提供指导和依据。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
一、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中对人体健康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
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中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包括病原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及其他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
微生物在医学上根据是否对人和动物致病分为病原微生物和非病原微生物。病原微生物包括细菌、病毒和真菌。
农药残留问题是随着农药在农业生产中的广泛使用而产生的。目前使用的部分农药可以在短时间内生物降解为无害物质,而大部分农药难以降解,残留性强。农药进入粮食、蔬菜、水果、鱼、虾、肉、蛋、奶,造成食品污染,危害人体健康。
兽药残留是指使用兽药后,在畜禽体内或产品(如蛋类、乳制品、肉类)中积累或残留的原型药物或其代谢产物,包括兽药相关杂质的残留。
重金属是指比重大于5的金属,一般属于过渡元素。如铜、铅、锌、铁、钴、镍、锰、镉、汞、钨、钼、金、银,所有重金属超过一定浓度都对人体有毒。如果河流、湖泊、海洋、土壤受到重金属污染,鱼类或贝类积累重金属而被人类食用,或者重金属被水稻、小麦等农作物吸收而被人类食用,重金属就会进入人体,引起重金属中毒。
从广义上讲,污染物包括在食品生产、制造、加工、准备、处理、灌装、包装、运输和储存过程中,或因环境污染而被有意添加到食品中的任何物质。
上述物质及其他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是禁止人为添加到食品中的,但由于生产工艺、环境污染等原因,它们或多或少会进入食品,最终进入人体。如果人体摄入的有害物质超过一定含量,就会危害人体健康。因此,有必要确定一个保护人体健康的最大允许值,规定食品中各种有害物质的限量。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的品质、色、香、味,满足保鲜、保藏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添加到食品中的人工或天然物质。
目前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酸度调节剂、防结块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填充剂、胶基糖中的碱性物质、着色剂、护色剂、乳化剂、酶制剂、转基因微生物、增味剂、面粉处理剂、包衣剂、保湿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稳定剂和凝固剂、甜味剂、增稠剂、食用香精和食品。
滥用食品添加剂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因此有必要制定标准严格限制其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
三、婴幼儿和特定人群对主辅食品的营养要求。
婴幼儿是人一生中健康成长的重要时期。如果我们能在这个时期获得合理的膳食营养,那一定会为下辈子的身体和智力发展打下良好的物质基础。婴幼儿主辅食的各种营养成分必须科学搭配,某一种营养成分既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少了会导致营养不良,多了也会引起中毒。婴幼儿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不仅关系到食品的营养,而且关系到婴幼儿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要规定风险评估后营养成分的最高和最低要求,使婴幼儿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同时满足营养需求。同样,其他特定人群对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也有特殊要求,需要制定标准。
4.与食品安全和营养相关的标签、标识和说明书的要求。
食品标签、标识、说明书中的许多内容都直接或间接关系到消费者食用时的安全,如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等;成分或配料清单;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码;储存条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号。这些内容的标注要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需要制定统一的要求。
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每个过程都有一定的卫生要求。比如餐具、饮具、直接盛放食物的容器等,使用前要洗净消毒;储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采用小包装或者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和餐具;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这些都需要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要求。
6.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质量要求。
如果质量要求涉及食品安全,也属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七、食品检验方法和程序。
食品检验方法和程序包括对原理、类别、取样、操作、精密度要求、仪器、设备、检验或试验条件、方法、步骤、数据计算、结果分析、合格标准和复检规则的统一规定。
八、其他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其他内容包括未明确列出,但涉及食品安全,需要规范的其他内容。
用户咨询:
半个月前,徐女士在一家面包店购买了价值260元的面包、蛋糕等食品。外包装袋注明的生产日期为当天,保质期为3天。徐女士立即回家和家人一起吃饭后,发现全部都变质了,有的已经相当严重。所幸发现及时,没有造成中毒等后果。
在徐女士的再三追问下,面包店店员不得不承认,这些面包和蛋糕实际上已经过期超过15天,但面包店为了减少损失,已经更换了包装,重新标注了生产日期。面对许女士的双倍赔偿要求,面包店仅以未对其本人及家人造成任何损害为由,同意退货退款。请问:徐女士真的没有权利要求赔偿吗?
律师说:
徐女士有权要求面包店赔偿3倍或10倍。
首先,许灿女士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三倍赔偿。该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以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面包店知道面包和蛋糕已经过期很多天了,甚至变质了。但为了减少自身的损失,通过改变包装,重新标注生产日期,制造食品是同一天生产的假象,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购买,明显具有相应的特征。
其次,消费者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10倍赔偿。法律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赔偿损失外,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
也就是说,只要存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之一,自然要追究消费者人身损害的责任。即使没有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消费者也有权要求10倍的赔偿。
消费欺诈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了制止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欺诈消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时,以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一)销售掺杂使假、假冒伪劣商品、以次充好的商品;
(二)采用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3)销售?一次性商品?、?次品?、?等级外?等货,谎称是正品;
(4)利用虚假:清仓价?、?销售价格?、?最低价?、?优惠价?或者以其他欺骗性的价格标示商品的销售;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
(六)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
(七)利用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八)进行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
(九)利用广播、电影、电影、报纸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用假的?奖金销售?、?偿还本金并出售?以其他方式销售商品;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证明不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应当承担欺骗消费者的法律责任:
(一)出售失效或者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的商品;
(四)销售假冒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五)销售假冒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消费欺诈行为的程序,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投诉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996日起施行。
欺诈性消费者行为的判断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3月1996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消费欺诈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首先是根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所使用的手段来判断。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是对消费者的欺诈:
(一)销售掺杂、掺假、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
(3)销售?一次性商品?、?次品?、?等级外?等货,谎称是正品;
(4)用假的?清仓价?、?销售价格?、?最低价?、?优惠价?或者以其他欺骗性的价格标示商品的销售;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或者实物样品销售商品;
(六)不以商品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
(七)利用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讲解;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⑾不提供或者不按约定条件提供商品,以邮购销售方式骗取价款的;⑿用假的?奖金销售?、?偿还本金并出售?以其他方式销售商品;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骗消费者。
其次,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在误导消费者。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通用标准,即以普通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这种行为足以误导普通消费者,则构成欺诈。如果这种行为不足以误导一般消费者,个人消费者可以不通过证明自己有误解而主张欺诈成立。
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一般会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种损坏并不意味着需要实际的损失或损坏。只要经营者的行为就其性质而言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认定为欺诈。
第三,从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来判断。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构成欺诈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但从字面上看,欺诈是掩盖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所以,经营者没有必要有主观故意状态,但是?诈骗?这个词本身已经包含或揭示了操作者的有意心理。
那么,在下列情况下,操作者?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就应该承担欺骗消费者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的商品;
(四)销售假冒或者冒用他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⑸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如果经营者能证明,就不算欺诈;不能证明就构成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