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摊销包含在什么科目中?
1.一般情况下,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应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其他业务费用等。).但是,如果无形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是通过转移到所生产的产品或者其他资产上实现的,其摊销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2.用无形资产生产产品的,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应计入产品成本,其会计处理与成本核算一致,即如果是直接成本(只生产一种产品),应直接记入“生产成本”科目;属于间接费用的,先通过“制造费用”科目归集,再分配记入“生产成本”科目。
商标权的内容
(一)专有使用权
专用使用权是商标权最重要的内容,也是商标权中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其法律特征是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独占使用核定使用的商标,并通过使用获得其他合法权益。
(2)禁止权
禁止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权与财产所有权具有相同的属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表现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刷注册商标等侵权行为。因此,专用权和禁止权是商标权的两个方面。
使用权与禁止权的区别在于两者的效力范围不同。使用权涉及注册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禁止权涉及对抗他人未经其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
(3)许可权
许可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是商标所有人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许可方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被许可方按合同支付商标使用费后,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使用注册商标。从本质上讲,办事许可制度对企业发展横向联盟,发挥优势,扩大名牌商品生产,积极流通,满足消费者需求,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有积极意义。
(4)转让权
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按照一定条件将其商标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转让商标权是商标权人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商标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原商标所有人失去商标专用权,即商标权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转让注册商标应当由双方签字,同时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并公告后,方为有效。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如果未能在此期限内提出申请,可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展出期满未提出申请的,应当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注册续期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核准后,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