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假冒商标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天然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http://www . China court . org/law/detail/1993/09/ID/18002 . 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