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商标已经被其他人反对了。

法律主观性:

对当事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需要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调查核实,然后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法律客观性:

当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初审,进入初审公告后3个月的异议期,一旦被他人提出异议,将启动商标异议程序。申请注册的商标成为被异议商标,即使已经刊登了注册公告,注册公告也是无效的(注:为了按时刊登《商标公告》,商标注册公告的印刷版本往往会安排在异议期届满前几天,而在异议截止日前几天甚至最后一天提出他人商标异议时,加上邮寄所需的中转时间,既有异议又有《注册公告》)。申请人能否取得商标专用权,取决于商标局对该商标的异议。商标局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将及时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副本发送异议方,并限定异议方在收到商标异议副本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异议方在限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复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异议程序照常进行。被申请人答辩的内容被申请人答辩应包括以下内容:1。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必须是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合法委托代理人。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商标异议答辩的,应当附商标代理委托书。3.商标异议抗辩有明确的理由。根据《商标异议申请书》中的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异议人应提出相应的理由和证据材料。理由和证据材料是否充分,很可能对异议案件起决定性作用。商标局将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裁定,并制作异议裁定告知异议当事人。答辩期限《商标法》规定,被申请人必须在收到商标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标局提交答辩材料。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当事人直接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的,以提交日为准;邮寄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邮戳日期不清楚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的日期为准。但是,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实际邮戳日期的证据。虽然法律有此但书,但当事人应尽量在异议期内寄出异议回复,并确保邮戳清晰,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答辩材料,邮戳日期不清楚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期为答辩日期。如果实际收到日期超过法定异议期,可能导致裁定,势必对利害关系人和商标局的异议审查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商标局将依法作出裁定,无论异议人是否逾期不答辩或在规定期限内不答辩。其他附具材料商标局寄送的商标异议书副本(用于确定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的信封,应与异议书及材料一并寄送商标局。注1。异议人提供的答辩材料中有外文文件的,必须翻译成中文,否则外文答辩将不作为答辩材料,退回当事人。(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1997 65438+10月14关于商标异议中外文书中文翻译的通知)2。声明和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期限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提出异议答辩后,需要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答辩中声明,并自行提交异议。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商标局不接受补充答辩材料,异议成立的,异议人也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提交需要补充的材料。商标异议抗辩的要点一般应根据商标异议的理由进行陈述,陈述的内容要有针对性,有理有据。答辩电话要把握的几个点是:1。抓住重点,全面详细地论述合理有利的方面。在主张商标不近似时,从商标的音、形、义等方面进行描述;主张商品不相似,从商品本身说明差异,特别是是否影响消费者购买和使用。2.突出优势如果异议人的商标是原创的或具有在先权利,则应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说明,这是异议人的有力理由和论据。但异议人在商标申请和注册中主张在先权利时,应注意权利人是否已在中国主张保护自己的权利,因为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在先申请和注册原则,已在中国申请或注册的商标比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更有说服力。3.针对性强的被申请人答辩内容,不能脱离商标异议内容,也不能与异议内容完全无关,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答辩是逐条反驳反对者的理由,他的答辩不能反驳反对者的反对意见。理性也必须有理有据。为了表明答辩内容的真实性,反对者还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答辩有理有据,并非凭空捏造。4.按期答辩根据《商标法》规定,答辩的期限为被申请人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逾期未答复的按不答复处理,答复材料的补充不得无限期。按照商标局目前的速度,审查员从邮寄答复通知书到收到答复,包括邮寄所需时间,需要三到四个月的时间做出裁定。所以如果答辩还需要补充材料,一定要及时提交。商标异议与答辩的叙述也要注意内容紧凑、逻辑关系清晰、重点突出、简明扼要。不能认为文章越长越合理,材料越厚越有说服力。只要把观点说清楚,就能起到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