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三年后撤销证据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法律主观性:
商标注册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真实、有效、合法。注意,由于已经连续停止使用三年,注册人在提交证据时需要证明已经连续使用近三年的证据。之前的证据无效,即使提交,国家商标局也不会受理。针对连续三年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建议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国家商标局的举证通知书后,委托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在限期内收集并提交有效证据。一般来说,商标使用的证据集中在:(1)商标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及相关交易单据(如标志、产品说明、说明书、销售协议、票据等)上的使用。);(2)使用服务标志的证据形式包括(服务场所的装饰、菜单、海报、价目表、文件资料、服务协议等。);(3)广告使用的证据形式包括广播、电视、杂志、报刊、广告牌等媒体上的广告、展览资料、照片、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四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标识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 *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使用期间,自行变更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准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