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期货螺纹钢交割有效期只有90天?
一、交货规则要点
(一)螺纹钢及线材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的螺纹钢及线材期货合约持仓为0手。从最后一个交易日前的第二个交易日起,自然人客户交割月份的持仓由交易所直接平仓。
(2)交付程序
1,第一个交货日期
(1)买家声明意向。在第一个交货日期内,买方向交易所提交所需货物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品牌、数量和指定发货仓库名称。
(2)卖方应提交标准仓单(螺纹钢和线材期货合约也允许提交工厂仓库标准仓单)。卖方应在首个交割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交易所提交已支付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
仓库标准仓单的相关规定,请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钢厂仓库交割办法(试行)》。
2.第二次交货日期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第二个交割日,交易所根据现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四舍五入、就近匹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将标准仓单发放给买方。对于不能用于下一个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照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分配给买方。
3、第三个交货日
(1)买方付款和收货。买方应在第三个交割日14:00前将货款交付交易所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家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个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支付给卖方。如遇特殊情况,交易所可延长交割货款的支付时间。
4.卖方应在第四和第五个交货日支付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交易所实物交割手续中的标准仓单。
卖方客户授权标准仓单给卖方期货公司会员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卖方会员向交易所提交标准仓单;
交易所向买方会员分发标准仓单;
买方期货公司的成员将标准仓单分发给买方的客户。
(4)螺纹钢、线材实物交割完成后,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有争议的交割商品应在指定交割仓库),应在实物交割月份的次月15前(含当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 并向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钢筋和线材指定)提供用于交货的每批钢筋和线材的有效期应涵盖本次交货的最后交货日期。 即使每批螺纹钢和线材交货的截止日期早于质量异议期的提交截止日期,如果该批货物的质量鉴定结论为不合格,卖方仍需对该批交货的实际质量承担全部责任。上述规定是指在最终交割日之后,如果仓单有效期已过,但质量异议期未过,只要货物尚未出库,买方仍有权对数量和质量提出异议。如果货物经质量检验机构鉴定为不合格,卖方应对交付货物的实际质量承担全部责任。
(5)仓储保管
发货人将货物交付到指定的交货仓库前,应申请入库申报(交货预测)。
入库申报内容包括品种、等级(品牌)、商标、数量、发货单位、指定发货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种文件等。
客户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交割预测(入库申报)手续。
在仓储能力允许的情况下,交易所将考虑委托人的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货主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将货物交付到经批准的仓储申报中指定的交割仓库。未经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有效期内入库的商品,不得用于交割。
货物到达指定交割仓库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到货情况及相关单据进行核查。验收后,指定发货仓库应将入库验收结果录入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制作标准仓单的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指定交割仓库方可出具标准仓单。
货物到达仓库验收时,业主应前往指定的交货仓库进行检验;如委托人未在仓库验货,则视为委托人同意指定交货仓库验收。
标准仓单的合法持有人提货时,指定的提货仓库应在核对标准仓单后提货。货主可以自行到仓库提货,也可以委托指定的提货仓库代为提货,但委托指定的提货仓库代为提货时,货主应当到仓库监督提货。如业主不来仓库监督交货,则视为从指定的交货仓库交货无误。
从指定发货仓库发货时,应及时填写《标准仓单发货确认单》(一式两份,业主和指定发货仓库各一份),并在相应的标准仓单上加盖到货专用章,与仓库配对,妥善保管备查。
二、螺纹钢的交割
第1条交货单位:300吨。
第二条交割等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螺纹钢期货标准合约。
第三条交货钢筋的质量规定
交割的钢筋应为在交易所注册的工厂生产的注册商品。
交货钢筋的形状、尺寸、重量和允许偏差应符合国家标准GB 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的规定。
每批交货的螺纹钢有效期为自生产之日起90天内,自生产之日起30天内进入指定的交货仓库才能做仓单。本段具体操作依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发货人将货物交付到指定交割仓库前,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手续。因此,在生成标准仓单的过程中,货主必须在商品生产之日起30日内委托会员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提交入库申报,并将商品交付至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期货栈。仓库对货物和单据进行核对并将验收结果输入仓单系统后,会员应当及时通过仓单系统向交易所提交制作仓单的申请。指定交付仓库交付的钢筋长度为9米,长度为12米。
第4条交货钢筋的包装和堆放
交货钢筋的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的规定。
每张仓单的钢筋应由同一厂家生产的商品组成,具有相同的品牌、注册商标、相同的公称直径和相同的长度,且组成每张仓单的钢筋生产日期不得超过连续两天,以最早的日期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
每张交货钢筋仓单的对象应作为一个堆放位置进行堆放。第五条商品交付的必备文件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
第6条测量和溢流
交付的钢筋应通过实际称重进行测量。每张螺纹钢标准仓单的实物溢出不得超过3%,增减条款的实物溢出不得超过0.3%。
第七条交割期间,当日14:00前完成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项的,交易所当日退还其对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当日14:00后成交的,交易所将于下一交易日清算交割头寸保证金。
第八条交割地点: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和工厂(由交易所指定,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