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规定

为加快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率先高质量跨越式发展,鼓励国内外资金、项目、技术和人才向经济开发区集聚,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经济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优惠政策在区内适用。

1.国家开发区政策

2.西部开发政策

3.三峡库区移民政策

4.统筹城乡综合改革先行先试的方针。

5.国务院3号文件政策(《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重庆城乡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

6.重庆市鼓励投资的相关政策

7.重庆两江新区政策

8.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

二、地区优惠政策1。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

2.企业所得税区级收入“两年全返三年半返”(工业企业、仓储物流企业)。

3.高新技术产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不超过10%。

4.全额补贴高级管理人员前5年领取的个人所得税区级收入。(工业企业、仓储物流企业年产值需达到6543.8+0亿元)。

5.对从事科技开发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可安排住房租赁补贴。

6.引进人才给予安置帮扶。7.支持新购土地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规模(亿元)5≤投资金额

7.2按期投产建设,年税收达到5万元/亩(外向型企业年出口额达到20万美元/亩)的,对已投产土地已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三年内按区级收入的50%给予补贴。

7.3获得总投资654.38+0亿元的“重庆市环境友好型项目”称号的,一次性提供50万元环保工厂建设资金;总投资每增加654.38+0亿元,环保工厂建设基金增加20万元。

8.厂房和宿舍优先租赁。在区内租赁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享受租金与税收或出口挂钩的优惠租金(含物业管理费)。即每年年初按优惠租金标准预收租金后,年底按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或出口配额给予租金补贴。具体标准见下表(按建筑面积计算):物业类型及用途月租金(元/平方米)月租金补贴(元/平方米)S:年税额(元/平方米)T:出口金额(美元/平方米)200 ≤ S

10.鼓励增资扩产。增资扩能、技术改造和新增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从增资扩能项目投产年度起三年内,按区级企业所得税增量收入的50%给予补贴;增资扩能时,不新增土地,再补贴增值税区级收入增量部分的50%。

11.鼓励创新。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创新型企业的,分别奖励65438+万元;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在享受“两年全返、三年半返”的所得税扶持政策后,第六年至第八年按企业所得税区级收入的50%给予补贴。

12.贷款折扣。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可按不高于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息的25%和不超过企业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区级收入的25%给予补贴。贴息期限自贷款年度起不超过两年。

13.研发支持。新认定的国家或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在认定年度内分别奖励30万元、65438+万元。对已获嘉奖并通过上级表彰的,给予相应的差额奖励。经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授牌并正常运行满一年后,经征求重庆市科委意见,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万元的R&D能力建设支持。

14.鼓励专利申请。属于装备制造、电子信息、仪器仪表、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发展项目。当年获得的国内外观设计专利、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国内发明专利,分别按每项专利500元、1000元、1000元给予奖励。总部经济:

15.对经营场所给予财政补贴。

15.1补贴总部企业自建营业用房土地出让金。投资规模(亿元)1≤投资金额

金融服务:

17.对办公用房给予财政补贴。对银行、保险、证券公司机构总部、地区总部、省(市)总部新建办公用房,按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对自住部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后的办公用房五年内不得出租;购买办公用房,其自用所缴纳的契税全额安排企业使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自租赁开始之日起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实际租赁价格高于市场指导价的,按照市场指导价计算租赁补贴。

18.财税支持

18.1对新落户的银行、保险、证券公司机构总部、地区总部、省(市)总部,从开业年度起,前两年减半征收其缴纳的区级收入,第三年减半征收;自获利年度起,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级收入,前两年返还70%,后三年返还50%。支持总额的20%可用于奖励管理团队。在协助上述金融企事业单位申报落户重庆奖励的同时,给予与市政府拨付落户奖励金额相等的一次性支持。

18.2对其他新设金融机构,前三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收入部分减半补贴。

18.3新落户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收入部分“前两年全额返还,第三年减半”。其中,股权投资企业的这部分扶持资金用于奖励企业委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18.4对新落户的信托投资、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信用担保、小额贷款等金融中介服务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收入的50%予以支持。

现代物流业:

19.支持物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建大型仓储、配送、配送、采购等现代物流企业,投资强度符合相关要求的,按工业用地政策执行;同时参考7.1扶持政策。

20.鼓励物流企业申请等级评定。首次对被全国物流与采购协会评为2A、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65438+万元、15万元、20万元。

21.积极推广物流技术和装备标准。仓储面积1,000、204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区内大型仓储、配送、配送、采购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1,000元、20万元;当年新购车辆配货车(含更新)每辆补贴5000元;集装箱业务年标箱量首次达到654.38+00、654.38+05、20、25、30万标箱以上的,分别奖励654.38+00、200、300、400、50万元。国际集装箱业务的承运商数量将再翻一番。

22.支持发展专业服务、中介服务和文化服务。新落户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65438+万元(含)以上的,每年按其缴纳的区级收入的50%予以支持,持续三年。

23.支持发展大型专业市场。新落户大型专业市场,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当年市场销售总额和入库税收给予支持。其中销售总额在6543.8+0亿(含)以上,当年区级财政收入在300万(含)以上。前三年分别给予654.38+0万元、70万元、50万元支持,其中30%用于奖励管理团队;销售总额50万-654.38+0亿元,当年区级财政收入654.38+0.5万以上(含)。前三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支持,其中30%用于奖励管理团队。

24 .鼓励和支持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除享受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扶持政策外,对企业和培训机构租用经开区管委会提供的R&D、办公、生产、培训用房,给予两年全额房租补贴。原则上每个企业享受租金补贴的住房面积不超过500㎡。房租补贴每年发放一次。

25.支持外向型企业发展。出口金额654.38+0万美元(含)以上的自营外贸企业,每出口654.38+0美元基数内给予654.38+0元人民币优惠,增量部分给予2元人民币优惠;对出口额在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贸企业,每出口1美元,给予人民币1元的优惠。

第三,服务保障

26.推行一站式行政审批服务,实现“一楼办公、一窗对外、一站式服务”,公开工作内容、程序和时限,并及时办结。

27.对重点项目,实行区级领导重点联系制度和特勤队跟踪服务制度。

第四,招商引资的激励政策

28.对重大项目引进起关键作用并最终促成项目招商成功的社会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称为引资者,经投资者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确认,享受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29.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总部)、世界著名企业(总部)或著名品牌,根据投资方的作用和贡献大小,给予注册资本1%-3%的奖励。

30.引进国内制造业100强企业(总部)、重点电子信息产业(总部)、服务业100强企业(总部)或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著名品牌的企业,根据外方投资者的作用和贡献,给予注册资本5 ‰-1%的奖励。

31.引进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奖励注册资本1 ‰-5 ‰的投资者。

32.对引进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投资者,根据其作用和项目对我区发展的影响,给予500-65438+万元的奖励。

33.引进中央和重庆市对区域项目的大额投资资金,以及国内外无偿资金,按引进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引荐无息或低价资金,给予引荐资金5‰的奖励。

34.同一项目满足两个或两个以上奖励条件的,执行度高。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以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制造业100强企业、国内服务业100强企业公布的名单为准。以拥有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的企业为准。

35.支付给投资者的奖金应分两次兑现。首次注册资本到位后支付50%奖金;第二次为引进项目实现首次纳税后支付剩余50%奖金。因裁决引起的税款由受裁决者承担。

动词 (verb的缩写)补充条款

36.享受优惠政策的入驻项目必须符合经济开发区的产业规划和布局,符合环保低碳的要求。同时还应满足相应的投入产出强度规定。

37.本规定后国家和市政府有新的措施出台的,从其规定。重庆市同类地区依法许可的鼓励投资政策比本规定更优惠的,对符合本地区重点需求的产业,在许可权限内给予投资者同等或更优惠的政策。对经开区内经济社会发展示范作用强、带动作用大、税收贡献多、发展潜力大的工业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38 .企业申请施工费补贴,在项目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后申请;企业申请的与产值和税收挂钩的补贴和奖励,按照财政年度和同等待遇、优惠和同类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39.符合招商引资奖励申报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提交相关申报材料进行申报。由经济开发区投资促进局会同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审核,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40.本办法所称总部型企业,是指工业、商品流通、旅游服务、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信息产业、建筑业等行业中的下列企业。:(1)跨国公司总部、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地区总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地在经济开发区,主要纳税(含企业所得税)。(2)市级以上(含市级)控股公司总部;(三)年进出口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进出口公司总部;(四)开发区认定的其他总部企业。

41.本办法中的“专业服务、中介服务、文化服务”是指下列服务经营者:(1)展览服务、咨询、评估、认证、经纪、代理等经营性服务机构;(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策划、广告传媒公司等专业服务机构;(3)全国性和市级行业协会、教育培训机构;(四)从事旅游资源开发和服务的旅游企业;(五)勘察、设计、研发、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6)文化、体育、娱乐、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和城市公共服务等企业。

42.本规定自2011 1起施行,由经济开发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