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的派出机构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设税务分局10个,税务分局为非全职能机构,是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的派出机构。
(1)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2)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3)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4)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
(5)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
(6)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
(7)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分局;
(8)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第八税务分局;
(9)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第九税务分局;
(10)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第十税务分局。
第三税务分局、第五税务分局、第七税务分局、第九税务分局主要负责对本分局管辖范围内纳税人(含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基础管理和服务。具体负责所辖纳税户的税法宣传辅导、户籍管理、信息采集、催报催缴、发票管理、欠税管理、涉税资料管理、资料审核、税收预测、税收政策基础管理、税收法制基础管理、三级风险和日常管理风险处置、其他管理工作及承办上级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税务分局负责对第三、第五、第七、第九税务分局管辖范围的纳税人发起的涉税事项审批、调查核实和税收核定。
第四税务分局、第六税务分局、第八税务分局主要负责对本分局管辖范围内纳税人实行基础管理和服务,并对本分局管辖范围内纳税人发起的涉税事项审批、调查核实和税收核定。具体负责所辖纳税户的税法宣传辅导、户籍管理、信息采集、催报催缴、发票管理、欠税管理、涉税资料管理、资料审核、税收预测、税收政策基础管理、税收法制基础管理、三级风险和日常管理风险处置、其他管理工作及承办上级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对本分局管辖范围的纳税人发起的涉税事项审批、调查核实和税收核定。
第一税务分局、第十税务分局主要负责对本区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具体负责二级风险应对任务处置、对纳税人申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开展日常评估、对需要进行评估的申请注销户开展纳税评估、落实上级下达的其他纳税评估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