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我做一些关于“转移定价”的案例研究

转移定价是指交易中相关方之间人为确定的价格。纳税人在商业交易中常采用转让定价法,即以高于成本、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内部价格进行交易,以减轻税收负担。转让定价法是国际商务中非常流行的税收筹划方法,也是税务机关重点调查的对象。

如何实施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让我们看看下面的例子。

企业A主要生产制造X产品,X产品有三道工序。第一道工序完成后,单位生产成本为20元,第二道工序完成后,单位生产成本为450元,第三道工序完成后,成品单位成本为500元。X产品的平均售价是每件800元。2000年,销售了25万件X产品。A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其他相关数据如下:

(1)产品?一根棍子?00万元;

(2)产品销售成本为1.25万元;

(3)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200万元;

(4)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合计2300万元;

(5)利润总额5000万元;

(6)应交所得税1650万元。

企业对产品生产的每一道工序进行了分析,发现第三道工序的成本增加很少,只有在50元左右,完成这道工序后产品销往国外。

他们设想,如果将一家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B)投资在一个低税收地区,比如深圳科技工业园,由于该企业离深圳不远,且是深圳科技工业园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企业A将X产品的第二道工序作为成品,按照450元的单位成本加价20%后,以540元的价格卖给企业B,企业B负责完成X产品的第三道工序。假设甲企业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税金及附加的10%转移给乙企业,乙企业因新成立公司将增加管理费用100万元。那么:企业甲:

(1)产品销售收入= 25× 540 = 13500(万元)

(2)产品销售成本= 25× 450 = 11250(万元);

(3)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654.38+0.8万元;

(4)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合计= 2300× 90% = 2070(万元);

(5)利润总额为0;

(6)应纳所得税为0。

企业B:

(1)产品销售收入为25万件乘以800元,等于2亿元;

(2)产成品单位成本等于540元加50元和590元,产品销售成本等于25万件乘以590元,等于14750万元;

(3)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20万元;

(4)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合计= 2300× 10%+100 = 330(万元);

(5)利润总额4900万元;

(6)应纳所得税735万元。

因为企业B是企业A的全资子公司,如果企业B留存盈余不进行分配,企业A不需要按照税率差额缴纳所得税。A企业通过在低税地区设立子公司,节约所得税91.5万元(654.38+0.650-7.35)。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A企业与B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但税务机关不会对A企业的定价进行调整,因为A企业的产成品属于中间产品,A企业仅获得工业加工利润,其定价定为20%,已经远远超过税法规定的成本利润率10%。X产品的主要工序集中在企业A,其大部分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集中在企业A,企业B承担的X产品的第三道工序(制造费用只有50元,占整个产品制造费用的10%)只是加工、包装等简单的生产工序,因此其期间成本相当低。企业B成立后,企业A的销售部门人员和第三工序原生产人员的工资等费用将相应转移到企业B,约占总期间费用的65,438+00%。由于重新登记,企业B新增管理成本约为654.38+0万元。通过转让定价,虽然A企业的加工利润率定为20%,但A企业的利润几乎为零,大部分利润在B企业实现,从而成功实施了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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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基本情况。

A公司是韩国B公司在M市投资的独资企业,产品是专门用于羊毛包装的塑料编织袋。某公司1995下半年投产,当年盈利。由于开业不足半年,获利年度从1996开始计算。1996年,A公司亏损65438+万元,1997年销售额与1996年持平,但亏损达到150万元。

第二,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A公司是韩国B公司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的所有产品都卖给B公司,B公司再对外销售。B公司还向A公司收取销售佣金,1997为30万元。另外,甲公司在1997向乙公司支付了45万元。

第三,案例调查分析。

税务局通过对A公司的实地调查以及对相关账目和合同的审查,发现了以下疑点:

(1)A公司1997的产品价格低于A公司1996的产品价格,支付给韩国B公司的佣金占销售额的7.8%。根据税务审计人员掌握的信息,国际通行的缴纳比例为5%;

(2)甲公司账面1997所列修理费达90万元,收款人为乙公司和另一家韩国公司丙公司,其中乙公司收到45万元。

税务局根据转让定价的一般情况,从关联交易的销售价格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A公司产品价格下跌是由于国际羊毛主产区羊毛产量下降,羊毛包装袋需求减弱,导致A公司被迫降价..税务局从生产相同产品的其他厂家获得的价格信息也证实了上述情况。对比A公司给B公司的销售价格和B公司的转售价格,后者的涨价幅度只有1.5% ~ 2.5%。A公司的材料采购自国内非关联方。

综合来看,A公司和B公司利用产品的购销价格进行转让定价操作的可能性不大。

税务局转而分析A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销售佣金,发现其合理性存疑。A公司的解释是,B公司在韩国的工作人员大部分常驻M市,所以成本较高。税务局对此解释不服,主张按照国际平均水平5%调整提成,即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应增加1997 65438+万元。

税务局认为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的修理费也不合理。因为维修合同是A、B与C公司签订的,根据合同内容,C公司在1997派遣技术人员到A公司为A公司提供维修服务;乙公司只是作为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桥梁”,因此,甲公司在1997中以“修理费”的名义支付给乙公司的45万元是不合理的,故应增加甲公司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45万元。

第四,调整计划。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税务局决定,A公司在1997年度向其关联公司韩国B支付的劳务费用中不合理的部分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增加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5万元,A公司在1997年度的亏损由原来的654.38+050万元减少到95万元。

第五,案例回顾。

(1)内部劳务费用在转让定价领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尤其是与专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相关的服务费用以及管理服务费。由于一般很难找到可比较的非受控交易并确定此类交易的成本和收益,内部服务的价格具有相当大的弹性,正常交易原则的适用受到很大限制。这类交易转让定价审计的突破口在于分析服务在接受方经营中的作用:是日常还是特殊;是否与特定的产品或资产相关联,或者通常服务于多种产品或资产;这项服务在企业生产经营中是必须的还是可选的;等一下。这种分析是为了确定服务是否具有排他性或竞争性,是否有其他目的(技术保密、管理控制等)。),是按成本定价还是应该有一定的利润加成。

(2)就本案而言,B公司向A公司收取佣金的理由是否充分值得怀疑..因为从案例来看,B公司是转售商。它从A公司购买产品,然后以更高的价格出售。它不为A公司提供销售代理或其他中介服务..从这个角度来看,B公司向a公司收取销售佣金似乎是不合理的,换句话说,按照销售额5%的标准在税前扣除佣金是不合适的。最关键的一点是,B公司并没有为A公司提供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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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本信息

LG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合资企业中方为该市一家钢厂,出资比例为60%,外方为台湾省一家金属制品公司(J公司),出资比例为40%。LG的产品主要用于出口。1991公司成立后,当年亏损21万元。1991年末,台湾省J公司与中方股东达成由外方承包的合同。主要内容如下:外方每年向中方支付50万元,中方不参与LG公司的管理和决策,产品销售价格完全由外方决定(见表8.l)。

表8.1 LG公司历年经营情况汇总表单位:万元

1991年

1992

1993

销货收入

50

380

名流

销售费用

55

330

305

销售总额

-5

50

95

税前利润

-21

46

LG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从1991到1993的所有产品都出口到台湾省J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由于台湾省J公司在LG公司持有25%的股份,超过了中国大陆关联企业25%的股权标准,LG公司与台湾省J公司之间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

案例调查与分析

从账面上看,J公司在承包LG公司后,虽然在1992和1993这两年实现了盈利,但结合合同会发现,J公司每年要向中方支付50万元,也就是说台湾省J公司并没有从LG的经营中获益,而是向中方合资企业支付了款项,这与商业惯例不符。地税局怀疑LG和j之间存在不合理的转让定价行为。

税务局要求LG提供股东?产品销售和相关业务信息,并要求他们解释相关交易的定价。LG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无关第三方提供了台湾省J公司的转售价格和转售费用,并承认了LG公司与J公司的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的事实。

调整方案

根据LG提供的信息,地税局决定采用转售价格法进行调整。LG公司提供的台湾省J公司转售价格为9元/公斤,需要扣除的费用包括:

(1)台湾省报关费:l.3元/公斤。

(2)运费:0.13元/公斤

(3)销售费用、贷款利息等其他费用:0.25元/公斤;

(4)商业利润,按转售价格的10%计算:0.9元/公斤。

最后,LG公司的正常售价= 9-1.3-0.13-0.9 = 6.42(元/斤)。

LG公司在1992和1993的销量分别为63.3万公斤和66.7万公斤。按照税务局确定的6.42元/公斤的合理价格,1992的税前利润为26.4万元,1993的税前利润为28.2万元。因此,1992调整后的利润为33.4万元,抵消了上一年度21万元的亏损,当年仍有12.4万元的利润。就这样,1992成为了LG开始盈利的年份。

案例回顾

首先,本案例展示了一个相对完整的转售价格法的应用过程。之所以完整,是因为该案充分体现了转售价格法的重要特征,即从转售价格中扣除转售费用和合理的商业利润,计算关联交易的正常价格。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可以抵扣的费用是直观的,比如关税、报关费、运输费等。,但其他费用如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不一定能直接确定可抵扣金额,特别是涉及到国内外不同的会计制度时,这些费用的内容可能会有所不同。这样,在一个国家可以扣除的,在另一个国家就不一定能扣除,很可能导致双重征税。此外,在确定转售费用和转售利润时,应在案例研究的基础上强调。如果把一个预先确定的扣款标准和利润标准适用于所有情况,是违背正常交易原则的。

其次,企业之间的合作对转让定价调查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这种情况下,转售价格和转售费用由企业提供,减轻了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查负担和费用。如果企业不配合,主管税务局可能无法使用转售价格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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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法主要是通过关联企业不符合商业惯例的交易形式避税。关联企业(公司)主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和被控制法律关系的企业(公司)。这种控制与被控制的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股权参与上,因为股权参与的比例决定了参与管理和控制的程度。转让定价法之所以在关联企业中广泛使用,是因为任何商品生产经营者以及买卖双方都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确定自己生产经营的产品的价格标准。只要买卖双方自愿,别人无权干涉,这是合法行为。

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的手段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关联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采取降低定价的策略,使企业应缴纳的流转税转为利润并转移,以达到避税的目的。比如橡胶企业,就是实行高税率产品的企业。为降低产品税负,其将自制半成品低价销售给实行较低产品税的关联企业。虽然减少了企业的销售收入,但却使关联工厂获得了更多的利润,企业从中获得了更多的利润,从而达到了减轻税负的目的。

(2)关联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采取抬高价格、转移收入、实现避税的策略。一些实行高税率增值税的企业在向税负较低的关联企业采购产品时,故意抬高进价,向关联企业转移利润。这样既可以增加企业的增值税抵扣,又可以降低增值税负担和所得税负担。然后,从税负低的关联企业留存利润中获取更多利润。

(3)关联企业之间采取无偿借款或预付款项的方式转移利息负担,达到避税目的。一些资金相对充裕或货款来源顺畅的企业,由于税负相对较重,往往对其关联企业采用无偿借款或预付货款的方式。这样,这些资金支付的利息全部由提供资金的企业承担,增加了成本,降低了所得税负担。

(4)关联企业间提供劳务采取无报酬或不定期报酬的方式,转移收入避税。比如有的企业在向关联企业提供销售、管理或其他服务时,不按常规收取报酬,采取要么不收、多收、少收的策略将收入转移给对方避税,在有利的时候再转移给哪一方。目前特别突出的是,一些国有企业的大量富余人员从事厂办经济或第三产业,但其工资仍由原企业支付,减轻了原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增加了新企业的利润。

⑤关联企业通过转让或使用有形资产,以不规范的价格转移利润避税。一些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以非常规的低价将更新、闲置的固定资产出售或处理给一些关联企业(主要是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亏损部分由企业成本承担,降低了收入的税负,进而获得个人和集体的收益。

⑥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采取无偿或非常规价格转移收入,实现避税。一些国有企业把自己的生产配方、生产技术、商标、特许权无偿或低价提供给一些关联企业(主要是乡镇企业),其报酬不在技术转让收入中核算,而是从对方企业留存的利润中受益。这样既减少了税收,又为企业解决了福利等需求。

简而言之,关联公司可以采取各种方法控制转让定价,转移利润,制造盈利企业不一定盈利,亏损企业不一定亏损的假象。

目前,许多在华外商投资企业为了规避中国税收,大规模使用转让定价方式将利润转移出去。比如中外合资的八达电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生产儿童玩具车。除产品包装用品外,其他材料如电子元器件、小电机等都是进口的,97%的产品出口。进口的材料和产品都是由外商香港宏远公司经营的。生产的儿童玩具车平均单位成本为21.50元,平均售价为16.50元,高于售价5.0元。这样,公司就把收入转移到了香港,在中国避税。香港是天然的避税天堂,其税收管辖权是收入来源的管辖权。只对来自香港的收入征税,来自中国的收入可以免税。八达公司通过这种手段达到了全面避税的目的。再比如,国内某合资公司为了利用香港所得税少、免房产税、不收资本利得税等优惠政策,在香港成立公司。母公司销售一批成本为654.38+00万美元的货物,本应定价为654.38+04万美元,下降到654.38+065.438+00万美元,子公司以654.38+05万美元的价格销售该批货物。通过对比可以发现,降价前后母子公司的实际税负是不同的。

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40-1000)×33% = 132(万美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港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中国大陆的一半):(150-1400)×16.5% = 16.5(万美元)。

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总税额为:132+16.5 = 148.5(万元)。

母公司和子公司降低转让定价后实际缴纳的税款。

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10-1000)×33% = 33(万元)。

子公司应交所得税:(150-1100)×16.5% = 66(万元)。

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总税额为:33+66 = 99(万元)。

转让定价前后相比,总税负降低为:148.5-99 = 49.5(万元)。

同时,只要香港子公司暂时不汇出应付给母公司的股息,就达到了母公司的避税目的。然后香港子公司用这部分收入在香港购买房产用于公司经营使用,可以免征房产税。将来,这些房产出售后,出售这些房产应缴纳的资本利得税可以免交。

再比如北京的材料生产企业宏远公司,专门制造防盗门。1999年产量10000,成本300元,加工利润150元,商业利润60元。该公司在全国有八个销售分公司,负责销售本企业生产的防盗门。这八个销售分公司独立运营,独立核算。宏远公司生产的防盗门全部在1999销售。试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分析宏源公司及其销售分公司的所得税金额和利润水平。(假设各销售分公司的利润水平相同)

注: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但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5438+万元(含65438+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税。

宏远公司的利润水平是:

150×10000 = 1500000(元)

每个销售分公司的平均利润是:

60× 10000/8 = 75000(元)

宏远公司应纳税额:

1500000× 33% = 495000元

每个销售分公司的应纳税额:

75000×27% = 20250元。

宏源公司及其销售分公司利润总额:

1500000+75000×8 = 2100000(元)

应付税款总额为:

495000+20250× 8 = 657000(元)

税收负担的总水平是:

657000/2100000×100%=31.29%

从上面的计算可以看出,宏源的利润偏高,因此缴纳的所得税较多。为了降低过高利润带来的高额税负,它采用转移定价的方法避税。

如果宏远公司每扇防盗门的加工利润从150元降低到134元,那么每个销售分公司每扇防盗门的销售利润就上升到76元。

宏远公司的利润水平是:

134×10000 = 1340000(元)

每个销售分公司的平均利润水平是:

76× 10000/8 = 95000(元)

宏远公司应纳税额为:

1340000× 33% = 442200(元)

各销售分公司的应纳税额为:

95000×27% = 25650元。

宏远公司及其销售分公司的利润总额如下:

1340000+9500×8 = 2100000(元)

应付税款总额为:

442200+25650× 8 = 647400(元)

总税负水平为:

647400/2100000×100%=30.82%

转让定价后比转让定价前少缴税5.28万元。

495000-442200 = 52800(元)

总减税水平为:

(31.29%-30.82%)/31.29%=1.5%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只要关联企业利润偏高,就可以通过转让定价的方式“削山”,即谁的利润高,谁就想方设法转让高于其他企业的利润,从而避免高利润部分承担更多的税负。

虽然商业企业之间的价格转移与生产企业之间的价格转移在质量上接近,但在某些技术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实际上,商业企业之间的产品价格转移是以代销、转售和让利的形式实现的,而这些形式都是通过各种渠道和对等的方式来完成的。事实上,商业企业有很多方法可以相互提供便利,实现超额利润,避免承担更多的税收负担。

例如,当同类商业企业的利润额和利润率高或低时,相关企业可以通过名义上的寄售、转售和让利等方式,将部分利润从高利润企业转移到低利润企业。商业企业之间这种“削山”的方法往往很有效。

例如,假设某商业销售公司A的年利润为654.38+0.5万元,而另一销售公司B的年利润为4万元。试算一下A公司和B公司的利润和税负水平?

甲公司应纳税额为:

15× 33% = 4.95(万元)

乙公司应纳税额为:

4× 27% = 1.08(万元)

A公司和B公司的利润总额为:

15+4 = 19(万元)

甲公司和乙公司缴纳的税款为:

4.95+1.08 = 6.03(万元)

总税负为:

6.03/19×100%=31.74%

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达成协议或某种默契,甲公司以代销、转售的名义将其利润的4万元转给乙公司,并通过账面处理的方式将4万元汇给乙公司,那么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纳税情况就会发生变化,同样的税负也会发生变化。

A公司实际缴纳的税款:

11× 33% = 3.63(万元)

B公司的应纳税额:

8× 27% = 2.16(万元)

甲方和乙方* * *缴纳税费:

3.63+2.16 = 5.79(万元)

总税负为:

5.79/19×100%=30.47%

利润转移后比以前少缴税:

6.03-5.79 = 0.24(万元)

减轻以下方面的税收负担:

(3.74%-30.47%)/31.74%=4%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发现,无论是生产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还是同类生产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利用转移产品定价法避税都是基于利润率的调整,也就是说,转移定价就是将双方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进行排列组合,以便最大限度地控制在自己手中或相关企业手中。

由于实施转让定价的双方具有一定的隶属关系和互利合作关系,利润和价格的转移决不是单向的,而是相反的。这一次,企业A用这种方式把利润转给了企业B,下一次,企业B会用另一种方式返还。从一段时间内,而不是从某个转让过程中,可以发现转让双方都会从自己的活动中获得税收利益。

这里我们将用税率和利润差额来概括转让定价活动的一般范围。

这些范围是:

第一,使用原材料、零部件、成品、机器设备等。,如高价购买原材料和零配件,直接增加生产成本,降低利润;在设备投资定价时,抬高价格,虚增投资资本,扩大折旧基数;当追加投资或设备时,通过提高固定资产价格,缩短使用寿命,增加成本,增加折旧费用的提取和分配,使成本上升,利润下降,或降低产品销售价格,减少利润。

二是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使用转让。如果增加一次性付款的金额,将根据受让方的产量、销售量或利润增加特许权使用费的百分比,并将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设备和材料的价格,以避免预扣所得税。

第三,使用劳务,比如在企业集团内部提供劳务,是无偿的或者极不合理的。

第四,用贷款。如根据利润安排的需要,对贷款或预付款收取高或低的利息。

简而言之,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纳税人总是试图将其高利润转移给低利润部门和企业,以减轻高利润部分所承担的高税负;在固定税率的情况下,虽然形式上不存在避税问题,但利润少的税收压力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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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价进,低价出,转移企业利润,规避中国税收。

外资企业大多是中外合资企业。我们的供销渠道不知道国际市场价格,经常依赖国外进口原材料和辅料,出口成品。利用这些弱点,外商任意抬高进口原材料和辅料价格,压低成品价格(收购或包销),造成企业的原材料成本相当于产品的销售收入,有的销售价格与原材料价格相差无几。结果很多企业亏损,外商赚钱,既逃税,又给合资企业造成损失。

2.提高进口设备价格以避税。

在中国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通常提供部分或全部设备作为投资的一部分。由于缺乏国际市场信息和对同类机械设备的了解,无法准确估计对外投资的质量、水平和价格。外国投资者利用这一点抬高价格,使企业的固定资产价值大大增加,折旧增加,税收减少,而外国投资者用较少的投资获得更多的股息和红利,这将伤害我们,有利于外国投资者。

3.利用出资人身份,承揽企业项目,随意抬高价格,从中渔利。

为了赢得对方的合作,我国许多合资企业将项目外包给外商,使外商不仅可以从提高项目价格中获益,还可以利用合资企业与项目之间的税负差异,获得少缴税的额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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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预约定价安排越来越多地被跨国公司采用,作为降低转让定价风险的一种策略。自1998首次引入预约定价安排概念以来,已有约130份预约定价安排(均为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按照转让定价规定(“59号文”)在珠三角、上海、天津、青岛、大连、厦门等不同地区签署实施。纳税人不断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预约定价安排的实施程序。

针对这些呼声,国家税务总局于9月20日颁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交易预约定价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这在我国转让定价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的税收管理,是指纳税人及其关联企业在买卖有形财产、转让和使用无形财产、提供劳务和融资等业务往来中,就关联交易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在申请预约时,按照自愿、平等、守信的原则,由各级主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进行讨论、审核评估、协商约定。

专家表示,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跨国纳税人避税问题日益突出,一些跨国公司大量采用转让定价方式避税。实施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