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管理条例(2015修订)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进行审查、审批或者备案。第五条医疗广告(中医药广告除外)应当由广告主在发布后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中医医疗广告应当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中医医疗广告审批文件后方可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的审批文件应当在10日内送广告发布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查。第六条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必须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取得药品、医疗器械审批文件后方可发布。审批文件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10日内送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广告发布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查。第七条利用公开发行的报刊以外的印刷品和户外设置物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八条中药、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审批文件应当由广告审批机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广告审批专用章。第九条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第十条禁止任何媒体和形式以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含军队单位和个人)名义、军队医疗机构地址和任何与军队有关的称谓发布医疗广告。第十一条医疗广告的内容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场所、执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讯方式、中文医疗广告证明号和有效期限。医疗广告不得含有药品、医疗器械及其性能的信息。第十二条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质量标准和说明书为依据,不得随意扩大范围。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医疗广告。禁止在广告中宣传保健食品、保健品等非医疗产品对疾病的治疗作用。第十三条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淫秽、迷信、荒诞的语言、文字和画面;
(二)贬低他人或同类产品;
(三)含有保证治愈或者暗示保证治愈的内容;
(四)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和获奖内容的;
(5)包括利用医学研究机构、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等。;
(六)含有祖传秘方、名医等内容的医疗广告;
(七)医疗广告仅使用一般交流方式(包括电子邮件)诊断、治疗疾病的;
(八)医疗广告或变相宣传治疗性病、艾滋病及相关计划生育内容的;
(九)国家和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国家和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适宜发布广告的;
(十)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第十四条下列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做广告: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特殊管理药品;
治疗肿瘤、性病、艾滋病药物、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物、医疗器械、计划生育药物和防疫产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劣药品;
(四)未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正在试制的药品和处于试制阶段的医疗器械;
(五)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令禁止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六)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七)除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外的未取得注册商标的药品;
(八)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已进入市场的境外生产的药品和医疗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