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区别

法律主观性:

一、商标注册人如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对通知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商标复审申请被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该如何处理?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该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客观性:

复审请求应当向依照《商标法》规定设立的与商标局平行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评审委员会除负责驳回复审外,还受理下列情况:①对商标局驳回其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决定的复审;(二)对商标局做出的异议裁定进行复审;(3)对商标局撤销其商标注册决定的复审;(4)对商标局撤销其注册不当商标决定的审查;(5)对在先商标权人提起的注册商标争议的审查;⑥对注册不当商标撤销注册申请的审查。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或者裁定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有关案件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