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金山和约是什么?

官方名称

英语版对日和约。

参与国

1951 9月4日,美国单方面邀请52个国家在旧金山与日本举行和平会议。旧金山会议是美国扶持日本,打击孤立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迅速建立亚洲冷战秩序的重要产物。由于对日和约草案的起草由美国垄断,而且几乎完全基于二战后美国对日本的国际安排和角色期待,旧金山和会引起了许多国家的强烈不满。例如,遭受日本侵略并与日本作战的印度和缅甸拒绝参加旧金山会议。9月8日,参加和会的49个国家的代表与日本签署了和约,但苏联、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拒绝签署。

中国,二战中抗击日本军国主义侵略的主力军,也是抗击日本侵略中牺牲最大的国家,却因为美国的阻挠而被粗暴地拒之门外。9月18日,中国总理周恩来代表中国市政府发表声明,严正指出三藩市和会是单方面的会议,中国拒绝接受和约的合法性。与此同时,朝鲜、蒙古、越南人民民主共和国等国也纷纷发表声明,表示不承认《旧金山和约》。

影响

50年后的《旧金山和约》,这个当时美国冷战思维孕育的“怪胎”,依然折磨着亚洲政治,而东亚一系列直到今天仍未解决的领土划分争端,都与《旧金山和约》有着某种联系。

和平条约全文(翻译成中文)

盟国和日本已经决定,它们未来的关系将是主权和平等国家之间的关系,它们将在友好的结合中前进。

合作,以增进他们的福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因此,我愿意缔结和平条约来解决它。

他们之间的战争状态造成的所有未解决的问题。

日本宣布愿意加入联合国,并在任何情况下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原则;献身于世界

实现《人权宣言》的宗旨;尽量在日本创造稳定和福利条件,就像联合国宪章第50条一样。

投降后日本立法创设的第5条和第56条;在公私贸易和商业中,

遵守国际公平惯例。

同盟国欢迎上一节提到的日本的提议。

因此,协约国和日本决定缔结这一和平条约,为此各派最后签署的全权代表全部到场。

产权证送审,认为合适,协商如下条款:

第一章和平

第一

A.根据本条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日本与各同盟国之间的战争状态应由日本与该同盟国之间的战争状态决定。

本条约的缔结应在生效时终止。

同盟国承认日本人民对日本及其领海拥有完全的主权。

第二章地域

第二

A.日本承认朝鲜独立,放弃对朝鲜的一切权利,包括济州岛、聚文岛、郁陵岛。

权利的基础和要求。

B.日本放弃对台湾省和澎湖列岛的所有权利、基地和主张。

C.日本放弃因《朴茨茅斯条约》于9月5日获得主权的千岛群岛和部分库页岛,1905;和

附近岛屿的所有权利、权利基础和要求。

D.日本放弃与国际联盟委任统治制度有关的一切权利、基础和要求,接受1947。

4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将托管制度引入此前由日本统治的太平洋岛屿。

E.日本放弃对南极地区任何部分的任何权利、权利基础或利益的所有主张,无论其是否

通过日本国民的活动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

日本放弃了对南威岛和西沙群岛的所有权利、基地和主张。

文章

日本关注美国向联合国提出的将北纬29度以南的西南诸岛(包括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移交的建议。

寡妇岩岛以南的南部岛屿(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群岛和黄流群岛)以及冲之鸟礁和南鸟岛。

将它置于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的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的任何建议都将得到同意。在提出这种

美国将有权对这些岛屿的领土及其居民,包括他们的

领海,行使所有和任何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

第四条

A.日本及其国民在第二条所指地区的财产以及这些地区目前的行政当局和居民(包括

包括法人),包括债务的处理,以及这种行政机关和居民在日本的财产和这种行政费用。

该局和居民对日本及其国民的要求,包括债务的处理,应由日本和此类行政当局通过协商专门处理。

方式。如果第二条所指地区内任何盟国或其国民的财产尚未归还,则应由行政当局根据其现状归还。

需返还的表格(本条约中提及的“国民”一词包括法人)。

本款应受本条b款规定的限制。

B.日本承认美国军政府在第2条和第3条提及的任何地区对日本及其国民的财产的处理。

或者根据美国军政府的指示。

3.根据本条约属于日本并连接日本与脱离日本统治的领土的海底电缆应平均分配。

日本保留一半终止于日本并与之连接的电线,脱离领土保留一半剩余的电线及其连接。

终端设备。

第三章安全

第五条

a .日本接受《联合国宪章》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特别是以下义务:

(1)应以和平手段解决国际争端,以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和正义;

(2)在其国际关系中不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

损害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三)对联合国按照《宪章》规定采取的行动,应尽力给予帮助,并在联合国为任何国家效力。

当该国采取预防或执行行动时,不得给予该国协助。

B.盟国确认,在与日本的关系中,它们将以《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的原则为准则。

C.同盟国承认日本作为主权国家拥有《联合国宪章》第51条所述的独立。

或集体自卫权的自然权利,并可自愿加入集体安全协定。

第六条

A.本条约生效后,所有同盟国占领军应尽快离开日本,无论如何,其撤退不得迟于本条约。

条约生效后90天。但是,本款的规定不应阻止外国武装部队根据或由于一项或多项

同盟国已与或将与日本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但它们驻扎或停留在日本领土上。

b 1945年7月26日《波茨坦宣言》第九条关于遣返日本军事力量的规定尚未完全实施。

,应该实现。

C.在本条约生效时被占领军使用并仍被占领军占领且尚未得到赔偿的所有日本财产,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应在本条约生效后90天内归还日本政府。

第四章政治经济条款

第七条

A.这一条约在各国与日本之间生效后一年内,同盟国通知日本,它们在战前就与日本建立了外交关系。

哪些双边条约愿意继续有效或恢复?发出通知后,本条约仅在必要时予以修正。

为了符合这个条约,它应该继续有效或恢复。本通知后的条约应被视为自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

为了继续有效或恢复,应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未按上述方法通知日本的所有条约

,须当作已被废除。

b .在根据本条a款发出的任何通知中,可以留出通知国负责国际关系的任何领土。

在继续实施或恢复的条约的效力范围之外。如果你愿意停止这个例外,你将被通知到日本。

天,三个月后停止。

第八条

A.日本承认,自1939年9月以来,同盟国为结束战争状态目前或将来缔结的所有条约

以及盟国为恢复和平或为恢复和平而达成的任何其他协议的全部效力和作用。日本一如既往地接受了

国际联盟和常设国际法院之间的协定。

B.日本于2010年9月9日、7月9日和7月9日宣布放弃其作为《圣日耳曼公约》签字国的地位。

,以及7月1923日《洛桑土耳其和约》第十六条所获得的一切权益。

C.日本放弃其通过以下协议获得的所有权利、权利基础和利益,并撤销其发布的协议。

生的所有义务:1930 65438+10月20日德国与债权国的协议及其附件,包括1930 5月17。

信托协议,1930 65438+10月20日《国际清算银行协定》和《国际清算银行章程》。日本会在这个条约里。

在生效后六个月内通知巴黎外交部其放弃本项所述的权利、权利基础和利益。

第九条

日本将迅速与愿意就公海捕鱼的管制或限制以及公海捕鱼的保护和发展进行谈判的盟国进行双边会谈。

以及多边协议的谈判。

第十条

日本放弃在中国的一切特权和利益,包括1901年9月7日在北京签订的最后议定书及其

所有附件、补充说明和文件产生的所有利益和特权,并同意就日本而言,议定书

其所有附件、票据和文件均无效。

第十一条

日本接受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日本境内外其他盟国战争罪行法庭的判决,并将执行这些判决。

法院对目前被关押在日本的日本国民进行了判决。对这类罪犯有赦免、减刑和假释的权利。

除非由一国政府或数国政府分别决定并经日本建议,不得行使。比如这个项目

罪犯是由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刑的,这一权利是由参加法庭的大多数国家政府和日本决定的。

这个建议,不得行使。

第十二条

A.日本宣布,它准备立即与盟国进行谈判,以缔结条约或协定,从而转移其贸易、造船和其他。

商业关系建立在坚实友好的基础上。

b .在缔结相关条约或协定之前,日本将在本条约生效后四年内:

(a)给予盟国及其国民、货物和船舶以下待遇:

(a)在适用于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收、限制和其他法规方面给予最惠国待遇;

(b)海运、航行和进口货物以及自然人和法人及其利益的国民待遇。这种等待

在遇到税务、诉讼、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产权(有形和无形)等问题时,参与日常活动。

根据该法律成立的公司,通常从事各种商业和专业活动。

(二)保证日本国营贸易企业的对外采购和销售只应基于商业考虑。

C.但无论如何,日本给予一个盟国的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只应与有关盟国有关。

在同一问题上给予日本的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上文所载的互惠原则

在盟国总部之外的任何地区涉及的产品、船只和公司,以及在该地区有住所的人,以及涉及的人

与联邦制度结盟的任何州或省的公司以及在该州或省有住所的人应遵守

根据领土、州或省给予日本的待遇。

D.在适用本条时,如果歧视性待遇方法是基于援引该方法的一方的协议中通常规定的内容。

例外,或出于保护一方对外财务状况或支付平衡的需要(航运和航海家除外)

)或基于保障重大安全利益的需要,此类差别待遇措施不得被视为对国民待遇最重要的措施或

利国利民待遇受损。然而,这种方法是适合的情况,而不是在一个武断或不合理的方式。

E.根据本条约第14条行使任何联合权利不应影响日本在本条下的义务。

戒指。不得将本条的规定理解为限制日本在本条约第15条下的义务。

第十三条

A.当日本要求任何盟国缔结双边或多边国际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时,

应该立即与这个盟国进行谈判。

b .在缔结本协定之前,日本将给予这一盟国从本条约生效起不少于四年的时间。

在本条约生效时,盟国在经营和发展航空运输时应享受航空运输权利和特权的先例。

业,给予完全平等的机会。

C.日本在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93条的规定加入该公约之前,对该公约提出了保留。

适用于国际空中交通的规定应予执行,附件中规定的标准应符合公约的规定,

还应该实施措施和程序。

第五章要求和财产

第十四条

甲在此承认,日本应对其盟国因战争造成的损害和痛苦进行赔偿,但同时承认,如果它想

为了维持一个可行的经济,日本的资源目前不足以完全补偿这种损害和痛苦,同时履行其

他经商。因此:

(1)日本愿与那些愿意谈判、现有领土被日军占领并遭受日本损害的同盟国尽快入关。

谈判,以便使日本人民在制造、打捞和其他工作方面的服务可供盟国作为合作。

帮助补偿每个国家修复损害的费用。这种方法应该避免给其他盟国带来额外负担。需要时

当制造原材料时,它们应该由盟国提供,以避免日本的任何外汇负担。

(2) (a)根据(b)项中的以下规定,各盟国应有权扣留、清算或使用其

他处置下列所有财产、权利和利益:

(a)属于日本及其国民的人;

(丑)日本或其国民的代理人或代表;

(c)属于日本或其国民所拥有或控制的团体,并且该财产在本条约生效时将受盟国管辖。

管辖权。本项所指的财产和权益,包括目前被敌国财产管理当局查封、处置和占有的财产和权益。

拥有或控制,而这些财产、权益在被敌方财产管理机关控制时属于上述(a)项。

(b) (c)由个人或团体或代表个人或团体保管或管理每个项目中提到的任何个人或团体。

以下项目不包括在上述(a)项规定的权利中:

(a)经有关政府许可,在战争期间居住在未被日本占领的盟国领土上的日本自然人。

财产,但在战争期间受到限制并且在本条约生效时仍然受到限制的财产,不包括在内。

(丑)所有不动产、家具和固定装置,日本政府拥有的用于外交或领事目的的私有财产。

家具和设备,以及履行外交和领事职责经常需要的其他非投资性日本外交。

和领事人员的个人财产;

㈢属于宗教团体或私人慈善机构并完全用于宗教或慈善目的的财产;

(d)9月2日以后因与日本恢复贸易和财产关系而归有关国家管辖的财产1945,

权益,但因违反相关盟国法律的交易而获得的权益不在此列。

(陈)日本或其国民的债务、在日本的有形财产中的任何权利、权利基础或权益,以及

根据日本法律组建的企业的利益,或任何相关的书面证据,但这种例外应只适用于日本。

日本国民的债务。

(C)上述例外情况(a)至(e)中提到的财产应予归还,但为了保存和管理这些财产,

发生的合理费用可以扣除。有限财产已经清算的,应当返还清算所得。

(d)上文(a)项规定的扣留、扣押、清算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财产的权利应符合下列权利。

如果行使相关盟国的法律,所有者应该只拥有那些法律授予他的权利。

(e)盟国同意根据每个盟国的情况许可日本商标及其文学和艺术产权。

在优待范围内。

B.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各同盟国特此放弃其一切赔偿要求,各同盟国及其国民均反对日本及其

国民在作战过程中采取的行动引起的其他要求,以及盟国对占领的直接军事费用的要求。

第十五条

A.所有同盟国及其国民,在1945年2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的194165438+期间,拥有日本所有的有形财产。

和无形财产以及任何种类的所有权利或利益

日本应在提出要求之日起六个月内归还,但失主一直是自由的,没有受到胁迫或欺诈。

经理不在此列表中。这种财产应该归还,不需要战争强加的负担和费用,也不需要归还。

费用是多少?如果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或其政府未能在指定期限内要求归还财产,日本政府可自行决定。

固定加工。这些财产于2月7日在日本,无法归还或已被战争损坏或摧毁。

,当时根据不低于日本内阁7月191 13日通过的《同盟国财产赔偿法》草案中规定的赔偿条件。

一个。

b .关于战时受损的工业产权,日本将继续授予其盟国及其国民不少于1949。

2008年9月28日生效的309,1950,65438+12号令,2月28日生效的1950号令诞生。

9号令及该令所有修正案所给予的好处,但本国民已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给予。

寻求这种利益的人是有限的。

(1)日本承认的在6月1941 65438+2月6日存在于日本的相关同盟国及其国民已公开或未公开。

文学或艺术作品的产权在该日期后应继续有效,并承认由于日本在该日期后仍然存在。

因缔约国的任何公约或协定的有效性而在日本产生的权利,或在非战争情况下可能产生的权利。

权利,无论此类公约或协定是否在战争爆发时或以后被日本或相关盟国在国内法中废除。

或者中止其效力。

(2)从1941 65438+2月7日抵达日本,无需等待权利所有人申请并支付任何费用或履行任何其他手续。

本条约对有关盟国生效日期的期限应从计算其权利的正常延续期限中扣除;在此期间,

为获得在日本的翻译权,文学和艺术作品必须翻译成日文的期限应减去6个月的额外期限。

再说了。

第十六条

为了表达对盟军人员作为日本战俘期间遭受的过度痛苦进行赔偿的愿望,日本承诺

在战时中立的国家或与任何盟国交战的国家,或这是它选定的国家,日本及其国民所拥有的一切资产。

相当于一类资产的数额应移交给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清理资产,并按其意见收取资金。

公平的基础是分配给前战俘及其家属。但是,第十四条第(二)款(丑)至(陈)项这个条约

每一项中提到的各种资产,以及在本条约最初生效时不居住在日本的日本自然人的资产,不转移。

专栏。另据了解,本条关于转让的规定不适用于日本金融机构现在拥有的10,000国际清算银行。

9770股。

第十七条

A.日本政府在任何盟国的要求下,对于日本夺取参与审判的盟国国家所有权的案件,都做了一些事情。

应根据国际法原则复核和修改判决或命令,并应提供本案记录的所有文件的副本,包括

包括作出的决定和发布的命令,如果审查或修改表明必须恢复权利,第15条的规定应

这适用于相关的财产。

b .日本政府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本条约在日本任何盟国的国民之间生效。

日起一年内的任何时候,可向日本有关当局提出复审,复审时间为本条约生效之日起6月1941 65438+2月7日。

在此期间作出的任何判决,以及在该案的任何程序中,国民未能完全将自己作为原告或被告提出。

据说,如果国民爱被这个判决所伤害,日本政府应该在判决作出之前尽力恢复他的地位。

或者根据情况得到公平均衡的救济。

第十八条

A.兹承认,由于现存的义务和契约(包括债务人)以及在战争状态存在之前所获得的权利。

由日本政府或其国民生产给任何盟国政府或其国民,或任何盟国政府或其

向日本政府或其国民支付国民所欠的金钱和债务的义务不受战争状态干预的影响。

对于在战争状态干预之前发生的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人身伤害或死亡,任何盟国

政府向日本政府或日本政府向任何盟国政府提出或再次提出的任何请求,应根据其是非曲直予以考虑。

义务,也不应被视为受战争状态干预的影响。本款规定不影响本条约第14条。

给它权利。

B.日本承认对战前日本国家的外债和日本国家后来申报的法人组织的债务负有责任。

服务,并表示愿意与债权人就早日恢复债务偿还进行谈判;关于其他战前要求和债务

通过协商鼓励;这也有助于转移由此产生的资金。

第十九条

A.日本放弃日本及其国民因战争状态的存在而对其盟国及其国民提出的一切要求。

,并在本条约生效前,因任何盟国军队或当局而放弃其在日本领土的停留、军事行动或存在。

他的行为引起的所有要求。

b .上述弃权包括任何盟国从9月1939日至本条约生效日对日本船只采取的行动。

搬迁引起的任何要求,包括盟军拘留的战俘和平民引起的任何要求和债务。

但不包括日本在1945年9月2日以后由任何盟国制定的法律所承认的要求。

C.以相互放弃为条件,日本政府代表日本政府和日本国民,放弃对德国国民的承诺。

所有要求(包括债务),包括政府间要求和战时遭受损失或损害的要求,

但不包括以下两项要求:(1)与1939年9月之前订立的合同和取得的权利有关的要求。

,以及(2)9月2日之后德国和日本之间的贸易和金融关系所产生的要求,1945。这个项目

放弃不影响根据本条约第16条和第20条采取的行动。

D.日本承认占领期间由占领当局造成或根据占领当局的指示或由当时日本法律授权的行为。

作为和不作为的效力,并且不应采取任何行动使盟国的国民承担这种作为或不作为所产生的后果。

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日本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有权根据1945柏林会议议定书处置德国在日本的资产。

国家已经决定或者可能决定的对这些资产的处置得到执行。此外,日本尚未最终处置这些资产。

之前,会负责保存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尽管有本条约第25条的规定,中国仍享有第10条和第14 (a) (2)条规定的利益;

朝鲜可以享受本条约第2、9、12条规定的利益。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二条

如果本条约的任何一方认为本条约的解释和实施已经发生并且不能提交特别请求法院或

当争端以其他协议方式解决时,应在任何一方的要求下提交国际法院裁决。

一个。尚未加入《国际法院规约》的日本及其盟国将根据联合国的规定批准该条约。

安全理事会第1946 10 10月15号决议,向国际法院书记官长转递一份一般性声明,说明有关问题。

如无特别规定,本条所述性质的所有争端一般受国际法院管辖。

第七章最后条款

第二十三条

A.本条约应由包括日本在内的签字国批准,并由日本和作为主要占领国的美国签署。

以下国家超过一半,即澳大利亚、加拿大、锡兰、法国、印度尼西亚、荷兰王国和新西兰。

爱尔兰、巴基斯坦、菲律宾、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已经交存了它们的

批准后,它将对每个批准国生效。对于后来批准本条约的国家,本条约应交存其各自的国家。

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B.如果本条约在日本交存批准书九个月后仍未生效,任何批准国可为此目的将其提交日本。

自批准书交存之日起三年内,通知日本政府和美国政府,使本条约在该国和日本之间生效。

力。

第二十四条

所有批准书应交存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应根据上述交存遵守第二十条。

第三条(a)本条约的生效日期和根据第二十三条(b)款发出的通知应通知所有签署国。

第二十五条

本条约所指的同盟国是指曾与日本作战的国家,或任何曾构成第二十三条所指国家的国家。

作为领土一部分的国家,条件是有关国家已经签署并批准了本条约。除第21条规定的情况外,

本条约不授予任何非本条所指盟国的国家任何权利、权利基础和利益;这项条约的任命

除了本条款中提到的以外,不允许任何条款放弃或损害日本有利于盟国的任何权利、权利基础或利益。

第二十六条

日本准备与任何已经签署或加入联合国1942 65438+10 1宣言而不是本条约签署国的国家作战。

一个国家,或以前构成第23条所指的一个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但不是本条约签字国的任何国家。

该国应缔结与本条约相同或大致相同的双边条约,但日本的这一义务将在本条约开始时产生。

在生效日期后三年期满时终止,如果日本与任何国家建立和平协定或战争赔偿协定,它将给予该国更好的

如果本条约规定了更大的利益,这些利益应平等地给予本条约缔约国。

第二十七条

本条约应存放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档案馆。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应支付本条约的一份副本。

发给每个签字人。

下列签署的全权代表在本条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1951年9月8日订于旧金山,以具有同等效力的英文、法文、西班牙文和日文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