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裁定的法律效力
商标异议裁定的结果是:
1.异议无效的,作出核准原商标申请注册的决定,颁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2.异议有效的,作出不予核准原商标申请注册的决定,并通知异议人。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不予注册,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