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烟草制品商标规定的行政处罚。
根据《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定和检测,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烟草质量检验站实施。一是生产、销售无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和包装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二、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并可处以罚款。三、违反烟草专卖法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有关部门依法查扣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