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网上查不到《徐州市关于加快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徐政办发[2065 438+04]134号)?
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徐峥办发[2014]第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4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我市家庭服务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1)基本原则。坚持“四个结合”,即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政府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积极落实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吸引更多劳动者特别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为家庭提供多样化、高质量的服务,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
(2)主要目标。截至2015年底,全市家庭服务业已形成较为完整的“四大体系”,即:家庭服务体系、政策支持体系、行业监管体系、行业规范和标准化体系。积极支持我市具有一定规模和社会影响力的家庭服务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做大做强,不断提高企业规模、档次和竞争力,争创知名品牌。力争到2020年,培育中国驰名商标1件、江苏驰名商标3件、徐州驰名商标10件;培育年营业额超5000万元企业5家,年营业额超2000万元企业10家,年营业额超500万元企业30家;从业人员大幅增加,专业技能水平和持证率进一步提高;家庭服务体系覆盖全市所有县(市)和80%的乡镇。
第二,统筹规划家庭服务业发展
(三)制定和实施发展规划。根据江苏省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我市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
(4)明确重点发展业态。研究制定家庭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重点发展满足家庭基本需求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和病人护理服务,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养老设施运营。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因地制宜发展家居用品配送、助餐、助浴、紧急救助、家庭教育、居家服务等业态,优化城乡服务业结构,满足城乡、区域、家庭不同消费需求。
(5)培育家庭服务市场。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兴办家庭服务企业。支持工会、* *共青团、老龄委、妇联、残联等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政府为困难群众提供的家庭服务产品,按照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家庭服务市场对外国企业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走出去”,拓展发展空间。
(六)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将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纳入全市“智慧徐州”工程,完善“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管”功能,不断扩大信息覆盖面和服务范围。建立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数据库,大力推进全省统一的“96515”家庭服务平台。
(七)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家庭服务业协会要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指导和推动家庭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不断完善行业服务公约,推行家庭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积极开展“行业统计、行业服务标准制定、工资指导价格发布、技能竞赛、服务质量评价、服务纠纷调解”等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完善家庭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
(八)鼓励各类人员在家庭服务业就业和创业。完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在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降低家庭服务业创业门槛,鼓励各类资本投资设立家庭服务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家庭服务企业的注册资本由企业投资者自行认缴。从事“家政服务、护理服务、病人护理服务、家庭教育”的个人不得申请工商登记。
积极探索和鼓励员工型家庭服务企业的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现有非职工家庭服务机构按照职工企业模式实施规范管理,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员工家庭服务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家庭服务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家庭服务企业可以与员工签订全日制或者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全职员工经批准可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家庭服务用人单位中的服务岗位被认定为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可按规定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新增岗位的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全额补助,但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在家庭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所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以其社会保险年龄初步核定为准)。
对在家庭服务业创业的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要求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站式”服务。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取得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能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并正常申报纳税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对从事家庭服务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时,可按照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九)支持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选择一批管理规范、经营良好、示范带动性强的家庭服务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引导其规范化、连锁化、品牌化经营。支持企业通过“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加盟经营”,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建立服务网络。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开展技术、管理和服务创新,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打造知名品牌。对新获得“中国著名商标”的家庭服务企业,除享受省级奖励外,同级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新获“江苏省著名商标”和“徐州市著名商标”的家庭服务企业,由同级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5万元。
(十)落实优惠财税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现代服务企业融资担保作用,积极帮助家庭服务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和规模,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
认真落实养老服务各项优惠政策,重点资助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虚拟养老院”、城市小型养老院、农村“敬老院”、精神关爱工程等。养老院提供的育儿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省级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市政府继续加大对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的财政支持力度。
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按照《江苏省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管理办法(暂行)》等政策,积极争取省政府相关补贴。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小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减免。中小家庭服务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对符合条件从事个体家庭服务业的人员,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在3年内依次扣除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最高限额标准可提高20%。
家庭服务机构新增岗位,当年新招聘符合条件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年内按实际从业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000元的定额,依次抵扣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最高可达30%。对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员工发放工资的员工型家庭服务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取得的家庭服务业收入可在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服务的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残疾人、退役士兵、普通高校毕业生,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登记、证照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一)落实其他有利于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的发展需求。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低于0.2平方米的标准设置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区应当预留新建城市住宅小区,优先考虑发展家庭服务场所的需要。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助残家庭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与居民家庭一致,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降低家庭服务机构运行成本。
第四,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
(十二)推进家庭服务业标准化。建立健全家庭服务业标准体系,扩大服务标准覆盖面。对成为全国标准化技术专业委员会的家庭服务组织给予50万元补贴;成为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补贴30万元。对提出ISO标准研制项目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给予50万元补贴;提出国家标准研制项目,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补助30万元;提出行业标准研制项目,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补助20万元;对提出省级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研制项目,并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的,奖励和补助5万元。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研究项目,优先安排市科技计划,择优推荐和申报。在标准化研究项目中取得重大成果者,可参加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并优先评审市科技进步奖。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执业行为,加强日常市场监管,严厉查处非法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活动,切实维护从业人员和家庭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家庭服务业合法规范发展。制定家庭服务机构资质标准,设立家庭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的,应当向市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十四)推进诚信建设。大力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家庭服务机构诚信管理教育和家庭守信教育,建立健全“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服务质量评价”等家庭服务业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守信褒贬失信惩戒机制,将家庭服务供需双方诚信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五、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
(十五)加强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特别是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和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从业家庭服务人员提供推荐服务。整合提升现有劳务基地资源,培育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家庭服务劳务品牌,加强输出地与输入地对接,推进有组织的劳务输出。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的登记失业人员,与家庭服务机构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每人4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备案、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申请50元职业介绍补贴。对尚未纳入财政补贴范围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免费从事家庭服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30元。
(十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的重点,落实农民工培训计划、培训补贴等各项政策。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参加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可按相关规定和培训类型申请600元至1.600元不等的培训补贴。
(十七)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家庭服务机构应当坚持岗前培训制度,完善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机制,引导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考核。符合条件且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根据其等级申请100元至250元不等的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八)加强管理和专业人员培训。将家庭服务业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纳入专业技术人员中长期规划。积极引导高等院校和技工院校,加强与家庭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学科和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鼓励院校和家庭服务机构联合培养从事家庭服务的管理人才和中高级专业人才。加强家庭服务业职业经理人培训,提高经理人素质。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相关服务培训机构以独资或与高校、企业合作的形式设立家庭服务培训机构。家庭服务业领域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纳入当年政府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补贴范围。
不及物动词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十九)规范家庭服务机构、家庭和从业人员的关系。研究制定适应家庭服务业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劳动标准和劳动合同示范文本。鼓励家庭服务机构、家庭服务人员和家庭依法签订相关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尊重家庭服务人员的工作,促进家庭服务人员体面劳动。
(二十)维护职工权益。定期公布家庭服务业工资指导价,促进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家庭服务机构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给非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家庭服务机构向从业人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的10%。员工制员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庭服务机构和被服务家庭应当保障其休息权。
(二十一)从业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非职工职工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家庭服务机构应当为其非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参保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其他各类社会保险要根据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特点,实行灵活便捷的缴费方式,做好转移接续工作。开展家庭服务机构职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防范和化解风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
(二十二)建立维护职工权益的机制。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加强监管执法,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建立家庭服务企业工会。各级工会、* *共青团、妇联、残联要发挥各自优势,配合有关部门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做好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七、加强工作领导
(二十三)建立协调机制。建立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发改、经信、财政、商务、民政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家庭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家庭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相关规章政策的制定、完善和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实施、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充实力量,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十四)加强基础工作。积极制定(修订)家庭服务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研究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规范统计标准,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的先进经验,表彰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组织家庭服务职业技能竞赛,努力提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为家庭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家庭服务业的发展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研究新情况、分析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不断探索家庭服务业的发展规律,努力加快我市家庭服务业的发展。市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将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本意见的落实情况。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65年8月6日43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