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驰名商标有哪些特殊保护?

国家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如下:

1.对已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标识,其他类似商品注册申请和复制商品注册申请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已经生产的,应当没收并销毁非法使用的商标;难以分离的,应当一并收集销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审查办案的需要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

第七十二条

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该商标,收缴并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应当一并收缴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