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57条的内容

法律分析: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擅自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但实际上,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专用权是由主体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权利形成不同的权利主体;规定的侵权行为都是主体实施的,实施不同行为的主体形成不同的侵权主体。因此;从主体的角度把握商标侵权,似乎更有利于理解主体、诉讼权利和责任之间的关系。

法律依据: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九条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的材料。(2)证明商标使用期限的材料,如商标使用和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等。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连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近三年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的销售收入、市场份额、净利润、纳税情况、销售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