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设立分公司的流程
1.首先,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到工商局进行名称核验。2.填写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总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3.填写指定代表或* * *有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总行加盖公章并粘贴指定代表或* * *有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准备分公司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提交自有房产的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应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出租人房产证复印件。5.总行应出具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应包括分行负责人的任命决定,并提供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6.持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相关前置核准手续直至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以上相关文件须加盖总公司公章)。7.凭营业执照和公司成立通知书到公安局办理刻章业务。8.凭营业执照、代码证和公司成立通知书办理基本账户,先填写基本账户申请表。9.凭营业执照、代码证、公司设立登记通知书、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银行开户申请书、房产证等材料,到国税局、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10,持国税、地税登记证、营业执照等资料到银行办理正式开户。11.需要申报一般纳税人时,应将有关证件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公司章程和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经批准的,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经批准的事项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公司章程和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经批准的,或者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经批准的事项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