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规定的基本原则

《巴黎公约》规定的基本原则如下:

1,国民待遇原则

也就是说,巴黎联盟中任何一个成员国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都可以享受现在或将来的国家法律给予该联盟其他成员国国民的各种优惠。非成员国的国民,如果在成员国境内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机构,也享有与成员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2.优先原则

即一个成员国的国民第一次向一个缔约国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所有缔约国提出保护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后续申请的日期。

3、* *同遵守规则

在专利方面,主要有专利独立性、专利证书中发明人的签名权、不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在一定条件下授予强制许可、专利发明在船舶、飞机、交通工具上临时进入他国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等规定。商标方面,主要有商标权的独立性、例外性等规定,不得因商品性质、保护驰名商标、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等影响商标注册。

扩展知识: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署,并于1884年7月7日生效。《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

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商标、制造商名称、原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停止不正当竞争。巴黎公约的基本目的是确保一个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得到保护。

公约的原始成员为65,438+065,438+0。今天,截至2022年7月6日,随着佛得角正式加入,公约缔约方总数已达179个国家,中国于1985年3月19日成为公约成员国。中国政府在其加入文件中声明:中国人民*。

中国加入公约前后,还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法律与之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