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人力资源服务的基础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商务、退役军人事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数据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工会、* *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依照法律和章程,组织公益性就业服务,协助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标准的推广应用,提高人力资源服务质量和效率。第七条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指导和监督会员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第二章人力资源市场培育和发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资源禀赋、产业特点、区位优势、发展水平等基础条件,围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和中部崛起战略,按照打造科技创新策源地的要求,制定区域、产业和土地支持政策, 新兴产业聚集地、改革开放新高地和经济社会发展综合绿色转型区。 培育和发展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市场和重要的人力资源服务业集群,鼓励和规范发展高端人力资源服务等业态,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第九条支持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联盟等方式,培育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发展有特色、有潜力的中小型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有竞争力的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集团。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注册服务商标,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录和高新技术企业名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培养,依托高校、科研院所、职业(技术)院校、培训机构和企业,建立人力资源服务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开展从业人员和高层次人才培训和学术交流。第十一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符合市场需求、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挥集聚产业、拓展服务、孵化企业、培育市场的功能。
支持国家和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发挥其示范和带动作用。第十二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与区域内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融合,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长江经济带等重大战略和重点项目相结合。
鼓励和支持高级人才搜寻、人力资源评估、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新业态发展。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灵活的人才引进机制,完善多元化的人才引进方式,引进各类人才创新创业。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各类人才库,为用人单位推荐急需人才。鼓励用人单位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急需人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重点行业和重点产业的人才需求,指导或者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才引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才成绩突出的,根据引进人才的层次和数量给予奖励。第十四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引进、人才流动和人才服务项目,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第十五条引导和推动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合理有序流动。
鼓励和支持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单位流动,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