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认可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除非经过授权;

5、与“红十字”、“红新月”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

7、欺骗性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或产地产生误解;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综上所述,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督促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护消费者、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

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具有监督商品或者服务能力的组织控制,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记。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