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可调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下列无形资产不得扣除摊销费用:(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扣除自行开发费用的无形资产;(2)自创商誉;(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4)其他不能从摊销费用中扣除的无形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第六十七条规定,采用直线法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允许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作为无形资产的投资方或受让方,相关法律或合同对使用寿命有规定的,可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寿命分期摊销。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允许扣除购买商誉的支出。新个税法实施后符合条件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低于10年。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一旦确定,就不能随意变更。因客观经济环境变化确需变更摊销期限的,该变更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