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草专卖法,下列哪些地方禁止播放和发布?

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上播放、发布烟草制品广告。

烟草专卖法规定的禁止烟草制品广告的范围如下:

1.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候车室、影剧院、会议厅、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2.无烟草广告:①吸烟形象;②未成年人形象;(三)鼓励或者怂恿吸烟的;④表示吸烟有利于人体健康,缓解疲劳,缓解精神压力;(五)其他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的。

3.任何人使用烟草经营者的名称或者烟草制品商标作为活动名称和活动标题的,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带有该名称和标题的竞赛、表演等广告。

4、烟草经营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发布公益广告和社会、公益* * *广告,不得出现烟草制品的名称、商标、包装、全称。当企业名称与烟草商标名称出现相同时,不得以特殊设计突出企业名称。

5.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极端吸烟有害健康”的警告。

消费者和工业企业都要适应新的包装标识,2015版的规定也考虑到了这一点。如在“位于其表面下部”的基础上,盒包装的警示区域新增“或右侧”,条包装新增“或下部”。这些修改都是为了满足异形卷烟包装的新需求,减少对原有商标投放的冲击。

目前,各工业企业正在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研究各种规格产品的新包装设计。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规定从2016 10 1开始实施,也就是说,不符合新规定的卷烟产品,从这个日期起就不能再生产或进口,不指销售环节,留出足够的过渡时间,也有利于工业企业主动适应,做好库存消化的准备。

包装是消费者对产品的第一印象,做好卷烟包装标识是我国履行控烟职责的重要抓手。有责任、有态度、有规划、有行动,《条例》的出台是国家和行业控烟“减法”的一个缩影。未来,行业将继续关注卷烟包装标识的规范,做好相关管理和实施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是为实施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障国家财政收入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已于6月2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NPC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将于6月29日起施行。

最新修订是根据2015年4月24日NPC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5部法律的决定》进行的第三次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到你。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十八条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上播放、发布烟草制品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