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豆制品产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石屏豆制品生产经营行为,保证原产地域产品质量和品牌特色,促进石屏豆制品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石屏豆制品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石屏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石屏豆制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石屏豆制品,是指在石屏县行政区域内,以大豆为主要原料、采用独特传统工艺生产加工,在国家批准的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系列产品。第四条 石屏豆制品产业发展坚持市场导向、政府扶持、品质保障、传承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石屏豆制品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采取保障措施,加快石屏豆制品产业发展。
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石屏豆制品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石屏豆制品产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第六条 石屏县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豆制品产业发展管理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编制石屏豆制品产业发展规划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协调石屏豆制品质量管理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修订石屏豆制品行业技术标准;
(四)指导石屏豆制品产品开发、技术推广、技能培训、市场培育;
(五)建立石屏豆制品生产经营信息库,及时发布豆制品产销信息,提供咨询和相关服务。
石屏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豆制品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发展和保护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石屏豆制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对石屏豆制品企业在基础设施、科技研发、生产经营等方面予以扶持。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石屏县人民政府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适合石屏豆制品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加信贷投入。第九条 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石屏豆制品产业园区建设,鼓励和支持石屏豆制品生产企业进入产业园区聚集发展。
在县城区域内新建的石屏豆制品加工项目,应当进入石屏豆制品产业园区。第十条 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石屏豆制品科技研究与开发,引导和支持石屏豆制品企业加强与科研部门、大专院校的合作交流,促进科技成果的运用和推广。
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石屏豆制品生产、加工、销售和中介服务等人才的培训工作,培育适应石屏豆制品产业发展的专业人才。第十一条 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石屏豆制品的宣传和推介工作,弘扬豆制品文化,支持开展石屏豆制品文化的发掘、整理、研究活动。
石屏县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开发、推广石屏豆制品文化旅游,提升石屏豆制品知名度。第十二条 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石屏豆制品市场和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市场配套功能。第十三条 从事石屏豆制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成立石屏豆制品协会等行业组织,增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能力。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依法成立的石屏豆制品协会等行业组织给予扶持。第十四条 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石屏豆制品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形式依法组建现代加工企业,加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发展精深加工,提升产品附加值,促进产业升级。第十五条 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石屏豆制品传统制作工艺的传承与保护,并对使用传统工艺生产石屏豆制品的企业挂牌命名。第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石屏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创新,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石屏豆制品新产品。第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石屏县人民政府鼓励建立加工石屏豆制品的大豆原料种植基地,并对种植大豆的单位和个人所需农资实行补贴。第十八条 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域内特有的天然酸水资源的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科学划定酸水资源保护区范围,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石屏豆制品产业用水安全。第三章 生产经营和管理第十九条 酸水资源实行许可使用和有偿使用制度,酸水资源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石屏县水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掘井取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