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费计算公式
法律分析:
案件受理费,又称“国费”。指人民法院判决受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海事案件、行政案件时,原告依法支付的费用。案件审结后,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时应进行的计算:1。离婚案件每件支付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多付百分之一。二、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一元至五十元。四、财产案件,根据有争议的价格或金额,按下列比例分配:1,不足1000元的,各付50元;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按百分之四支付;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按百分之三支付;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按百分之二缴纳;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按百分之一点五缴纳;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按百分之一计算。7、超过一百万元的,按0.5%缴纳。五、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的案件,每件500元至1000元;争议金额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支付。6.行政案件按照以下标准支付: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元;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四百元;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一百元。争议金额按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支付;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五十元;八、破产案件,根据破产企业财产总值按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减半缴纳,但最高不超过654.38+万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