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为充分履行政府市场监管职能,转变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根据改革方案和公示条例要求,新办法将第四章“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改为“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删除了关于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的规定,增加了关于建立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公示专利代理机构业务异常名录和严重违规专利代理机构名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当组织和指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规范实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是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专利代理机构。
1.专利申请机构:
(一)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
(三)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三名以上符合中国专利局规定比例的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和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兼职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根据本法规定,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不予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有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除代理服务外,不得申请其他商标注册。
2.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的名称、商标名称、“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名称不得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法律依据: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可以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其他条件和程序,并将有关规定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维护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依法有序、透明、高效的原则,对专利代理人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