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56年农业合作化有关系吗?
以1956年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为标志,合作社运动彻底从初级形态向高级形态转变,也完成了土地由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
新中国的土地制度可以追溯到1947年实施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这是指导农村土地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也为以后的土地制度变革奠定了基础。《纲要》确立了农民平等分化的私有制。第3条规定,土地“属于农民”。第六条规定“本村所有地主的土地和公地,连同本村其他一切土地,不分男女老幼,一律按本村全体人口平均分配”,从而彻底实现了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的分配形式。
1950年颁布实施的土改法,从法律层面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土地制度,进一步保障了农民的所有权。第30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人民政府将颁发土地所有权证书,承认所有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地改革运动使3亿多无地或少地农民获得了土地,彻底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
但到了50年代,为了应对小农和大生产的矛盾,加速了农业合作化运动,逐步完成了土地由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具体来说,可以分为四个不同的时期:
1.在农民所有制的基础上建立农业生产互助合作。
以1951,12年6月中旬中央发布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为标志,全国各地开始发展互助小组和试点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合作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临时性或季节性的简单劳动互助;二是常年互助小组;第三种是以土地入股为特征的土地合作社。这种互助合作仍然保持着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
2.逐步完成所有制改造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3年中期,中央发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开始从初级合作社、互助合作社向高级农业合作社“大步迈进”。第一条明确提出“从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到通过土地入股和统一经营而拥有更多公共财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到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农民集体公有制的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农场),是逐步实现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以1956年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为标志,合作社运动彻底从初级形态向高级形态转变,也完成了土地由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
3.走向“大集体”的人民公社。
1958年3月中旬,中央通过了《关于适当将农业小合作社合并为大合作社的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有计划地将农业小合作社适当合并为大合作社”,这是人民公社的前奏。同年8月,中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其本质特征是“特大规模”和“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第二条指出“一乡一社两千户左右一般适合合作社的组织规模”,“有的地方根据自然地形条件和生产发展的需要,也可以将几个乡合并为一个乡,组成六七千户左右的合作社。至于户数达到一万户以上,就不要反对了。”“其实行政和社会是一体的,乡镇党委是社会党委,乡镇人民委员会是社会事务委员会。”同年65438+2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进一步规范了人民公社,指出“人民公社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结构中工农兵学生结合的基层单位,也是社会主义政权组织的基层单位”。
4.最终建立“三级所有制”的集体所有制。
三年自然灾害之后,中央政府开始纠正仓促办人民公社的轻率做法。1962年9月中旬,中央正式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俗称“农业六十条”),对人民公社制度进行了适当的修正和调整。其核心内容是下放基层核算单位,明确“团队式”的核算管理模式。第二条明确“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人民公社可以分为两级,即公社和生产队,也可以分为三级,即公社、大队和生产队。”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队内部所有的土地,属于生产队所有”和“生产队集体所有的森林、水面、草地,属于生产队所有”,从而强化和奠定了生产队作为土地“集体所有”所有者的政策基础。这一规定也奠定了日后中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也是追溯现在土地所有权的重要历史文献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