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假冒商标标识罪的量刑标准

法律分析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个以上注册商标,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

3.其他严重情节。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特别严重”,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

2.假冒两个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4)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五)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使用未注册商标作为注册商标,或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