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保险品牌和商标条款

怎样才能规避商标撤销的风险?

1,“撤回第三次答复通知书”是直接寄给商标所有人的,所以要时刻注意你的商标转让注册地址是不是你能收到这么重要文件的地方,否则你会错过法律答复期,收不到法律文件,看不到“送达通知书”,你的商标就死了,甚至变成别人的商标,而你自己还不知道!

2.商标注册后,有没有使用,有没有规范使用,有没有保留使用的证据!这是很多快速成长的企业面临的同样问题,往往证据只有用的时候才会用到。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上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以标识商品的来源。”“用”是“撤三”条款的核心。“使用”的具体证据和材料包括:

比如你的商标用在商品的外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用在商品的附加标志、产品说明书、小册子上;

或者在与商品销售有关的交易单据上,包括:用于商品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等;

或在广播、电视、杂志、报刊和广告牌、邮件广告等媒体或广告方式上为实际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作广告宣传(报刊应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

或者提供使用商标等材料的印刷材料、照片等。在展览会和展览上(举办展览会和展览应经各级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批准)。

另外,在此提醒大家,在收集证据时,要注意商标与注册商标的一致性,以及证据的形成时间,这样才能保证“使用”证据的有效性,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商标不会被“撤销”。

3.现在,由于商标注册时间长,不确定因素多,企业经营需要,“防御性商标”、“保留性商标”逐渐出现,品牌更换升级后的“历时性遗留商标”都成为“撤三”的牺牲品。所以也要及时补充注册。

4.《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因不可抗力、政府政策限制、破产清算等原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属于“有正当理由”,该商标不予撤销。如果一个药品的注册商标因批准药品上市而连续三年未被使用,是“正当的”,不会因为“撤三”条款而被撤销。如果因为地震、国家政策等原因暂时停用商标,可以视为“正当的不使用理由”,商标免于撤销,前提是你保存好证据,否则就是不合理,因为你不知道“撤销”什么时候来,你的商标什么时候才能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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