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一个商标是否是常用名?
小康为你解答:
关于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争议商标属于法定或者习惯使用的商品名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通用名称。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如果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可以指代某一类商品,则应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词典等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识别已建立的常用名的参考。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商品的通用名称有两种,法定通用名称或约定通用名称。?
一般来说,应当以全国相关公众的公知常识作为判断通用名的标准。在对第号商标纠纷案的裁决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出具的1509704,商标评审委员会将“u盘”作为一种新型计算机移动存储的通用名称作为重要的判断依据,认定u盘已经成为其指定商品——计算机存储器的通用名称。?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准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因此,通用命名后的商标可能会遭受与“u盘”同样的撤销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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