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美邦制药集团美邦佳拓和甲基托布津
1978,日本草大株式会社向商标局提出引用商标注册申请。1979 19年8月5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五类农药商品。该商标已续展,其专用权于2009年8月14日到期。
2001 17年7月,美邦农药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争议商标注册申请。2002年9月28日,争议商标被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1907272,报名时间为2002年9月28日至2012年9月27日。批准的商品是农用杀菌剂和其他商品。
2004年5月21日,草大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争议商标,理由是美邦农药公司注册的争议商标与引用商标近似,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解。美邦农药公司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属于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不当注册行为。曹达公司在商标审查过程中提交了相应证据,包括:
1和96份问卷。调查表中写明,为了进一步推广日本草大株式会社生产的“甲基托布津”杀菌剂,受日本草大株式会社委托,我们特向你单位和个人调查“甲基托布津”的市场情况。上述96份调查问卷显示,被调查者均认为“甲基托布津”是“甲基托布津”的简称。
2、哈尔滨薛瑞农资经销部进口农药商品清单。清单显示,由薛瑞农资经销处生产,江苏龙登化工有限公司分装的“甲基托布津”名为“草达佳拓”,但清单中未显示公布时间。
在复审过程中,美邦农药公司还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证据,包括:
1,几份市场调查问卷。在市场调查问卷中写明,美邦农药公司多年来视质量为生命,全心全意为三农服务。为了更好地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特委托我处对各单位和个人的“佳拓”牌产品进行市场调研。市场调查表明,被调查者能够区分“甲基托布津”和“甲基托布津”。
2.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山东省农药工业协会、河南省农药工业协会、陕西省农药工业协会出具的书面证明,都认为“甲基托布津”和“甲基托布津”是不同的产品。
2006年3月1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2006]第0801号裁定。
本案诉讼过程中,曹达有限公司仍向本院提交了上述两份证据作为证据,还提交了三份咨询笔录、公证书等证据,但这些证据在复审阶段并未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
对上述事实有争议的商标注册证,援引商标注册证,裁定号。0801 [2006],草大股份提交的调查问卷,薛瑞农资经销处的进口农药商品清单,美邦农药公司提交的市场调查问卷,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山东省农药工业协会、河南省农药工业协会、陕西省农药工业协会出具的书面证明,当事人陈述。
商标评审委员会第。[2006] 0801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曹达有限公司的案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字[2006]第0801号“佳拓”商标纠纷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