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悦城和悦城馨苑商标侵权案,请回答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被告的
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
1、原告认为其商标悦城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商誉,被告使用的商标悦城馨苑与其商标近似,容易产生混淆,侵犯了其商标权。
2、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而擅自使用类似商标,已构成侵权行为,请求法院责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被告的主要抗辩理由。
1、被告认为其商标悦城馨苑与原告商标悦城存在明显差异,不会产生混淆,不构成商标权侵权。
2、被告认为其使用商标的时间较早,并在其宣传广告中明确指出馨苑二字,不存在恶意模仿原告商标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