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为产品“背书”才算合法背书?请专业人士给我解答一下,非常感谢!

《食品安全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实施。虽然只是短短的一句话,但这部法律中关于明星、名人在食品广告出现质量问题时将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引起了“两会”代表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文艺界、法律界对公众人物社会责任的思考。

可以说,“三鹿毒奶粉事件”促使了《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之前一直处于讨论阶段的明星代言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下来。但除了食品行业,这几年明星代言也频繁出现,比如葛优代言艺林木业涉嫌违规经营,相声演员郭德纲代言“藏秘油茶”涉嫌虚假宣传,最近又曝出知名相声演员、中国铁路说唱团团长、法学硕士、国家一级演员肖林代言的“九九理疗裤”,其实就是普通裤子,根本没有吹嘘治疗作用。

事实上,明星代言广告并不是中国独有的现象,在国外也非常普遍。但国外相关法律比较完善,减少了这类广告的负面作用。欧美国家广告法明确规定,无论明星、名人还是专家、权威人士,都必须是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否则就是虚假广告;同时,如果证言广告暗示证人比一般人更有权威,那就应该有正当理由,否则就认为违法。

在日本,如果名人代言的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就意味着他可能会受到很大影响,我会向社会公开道歉,很长时间内得不到任何工作。

虽然目前我国只是在食品行业立法中确定了名人代言的连带责任,但如何落实到位,真正起到“杀鸡儆猴”的作用,才是关注的焦点。

说法一:“连带责任”是对虚假代言造成的严重负面影响的立法回应。

陶成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秘书长):刚刚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已经明确提出,名人代言食品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承担其全部或者部分债务,能够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食品安全”事关人命,管理要严。如果一个明星认为自己承担不了这个责任,那就不要替他说话。明星代言食品广告有很强的放大效应。一旦食品出现问题,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危害。法律确定“连带责任”的目的是希望广告代言人能够承担注意义务。事实上,国外对明星代言广告有严格的法律限制。代言人在广告中说的话,相当于出庭作证。如果他们撒谎,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面临刑事处罚。

名人代言承担相应责任,既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我认为,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才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消费环境,根除明星代言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

褚建平(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明星作为自然人是否应当承担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责任,1994颁布的广告法中没有提及,而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确定其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规定明星代言广告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目的显然是要求明星在为食品做广告时要有社会责任感,要对自己代言的食品质量负责,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食品安全。

因此,在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受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生产经营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推荐涉案食品的名人要求赔偿。虚假食品广告的名人代言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同样的责任。

李(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主任):

连带责任,对于债权人(权利人)、债务人(责任人)来说,就像是“同舟共济的蚂蚱”,相互之间是连带关系,都要对债务承担责任。一方或多方承担责任后,相互分割或追偿。根据债务人责任顺序的不同,连带责任可分为平行连带责任和补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对全部债务承担无条件连带责任,不分先后,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补充连带责任必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仅承担第二顺序的补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一般是指平行连带责任,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有明确约定。

我国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从不同角度规定社会团体、组织和进行虚假宣传的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没有将个人列为承担责任的主体。《食品安全法》首次将责任主体延伸至个人,这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阶段的举措,也是对近年来部分明星代言产品质量低劣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立法回应。

如何认定明星代言人的连带责任?

储建平:明星承担连带责任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我国广告法对“虚假广告”的含义没有明确界定。关于“虚假广告”的规定只出现在零星条款中,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虚假广告的认定比较困难。当消费者提起诉讼要求代言食品广告的明星承担连带责任时,就存在一个如何认定广告虚假的问题。在具体案件中,虚假广告的认定应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出发,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虚假广告认定和处理的批复》中对虚假广告的认定,即“关于虚假广告,一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是否客观真实;二是是否宣传了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标准、效用、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产品制造商和服务提供商等。)都是真的。”

李:虽然《食品安全法》对广告代言人的责任作出了非常严格和具体的规定,但如何将这一规定落实到位仍令人担忧。首先,作为产品代言人的社会团体、组织和公民不能像专业质检机构、行政机关那样对其代言的产品进行实质审查,其义务只能是在合理的注意范围内进行形式审查(个人经历或体验推荐商品除外)。只要代言人在做广告时要求生产经营者提供所广告产品质量符合安全标准的相关证明,就应当认为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如果在制作广告时,生产者或者广告经营者故意隐瞒事实甚至伪造产品质量安全证明,或者在广告播出后,某一批次或者几个批次的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都不是广告代言人的过错。其次,从实际执行层面来看,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涉及的受害者和赔偿金额往往相当大。即使广告代言人都很有钱,基于个人财产的有限性和不确定性,恐怕也很难完全补偿。消费者最有可能选择承担责任的主体仍然是生产者和经营者。

我个人认为,要想把这个规定落实到位,首先要通过宣传教育,强化新闻发言人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让他们谨言慎行;第二,要细化代言人的连带责任。从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出发,将代言人的责任限定为补充连带责任,继续强化生产者、经营者和监管部门的责任;第三,要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让生产者、代言人、广告经营者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让消费者维权之路更顺畅。

说法3如何规范其他领域的明星代言?

储建平:明星代言药品、医疗器械等虚假广告的问题,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所以不能适用本法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这些领域的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责任,应该通过《广告法》的修改来规范和完善。在法律修改前,具体案件要根据明星代言的具体情况,结合现有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名人无论是代言食品还是其他产品,都应该有谨慎注意的义务。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他们应该尽到审查所宣传产品真实性的义务。对其代言的产品故意或者过失未尽到审查义务,其代言的产品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但是,目前法律对于注意义务到底有多大,明星履行了注意义务后是否还需要承担责任,还缺乏统一的规定。因此,国家有关部门需要做出进一步的规定,最好的解决办法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统一司法适用的标准。

李:公民在其他行业的产品虚假广告中是否可以作为代言人,是否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由于立法者远见的局限和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法律不可避免地存在漏洞。但在民事案件中,法官不会因为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而拒绝判决。这时候允许法官根据法理做出相应的解释来填补法律漏洞,其法理基础在于公平正义。从这个角度来看,公民在其他行业的产品虚假广告中担任代言人,法官类推适用连带责任的规定,也是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的。此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明知委托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由委托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只要认定产品代言人明知是虚假宣传代言内容,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也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责令其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