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需要登记吗?

法律主观性:

1.需要登记质押吗?

质押又称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并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出售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应收账款质押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征信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时,质权设立。质押登记后,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诉讼生效。应收账款质押后,不能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出质人应以应收账款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对质权人的债务,银行将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二,如何实现权利质押

(1)股份质押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份所得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或者交存于质权人同意的第三人。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质押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2)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交付日期早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交付货物,并与出质人约定以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将出质权利转让或许可给他人,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质押权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质押权利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3.权利质押有哪些注意事项?

鉴于上述规定,银行在接受新的质押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书面质押合同仍是办理相关质押手续的必要环节。不能因为登记手续而忽略了书面质押合同。

2.对于新的权利质权登记,必须确定相应的登记机关,否则登记无效。特别是在“其他股份”的登记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能会参照新规的要求,出台相应的登记管辖和操作细则。银行在办理手续时,应确保手续合法合规,防止利害关系人抗辩登记的法律效力。

3.对于应收账款质押,应建立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格式质押合同,因为该类权利质押的法律效力和足够价值不同于其他权利。这是因为这里的“应收账款”不仅有各种带有产权性质的收费权,还包括“债权性”应收账款,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银行不仅要关心这些应收账款的法律效力,还要合理评估其价值,以确保未来实现担保权的及时性和充分性。基于此,银行对应收账款后台交易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当事人的信用和声誉的适当审查关系到应收账款担保的可执行性。

4.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质押时,如果没有产权证,银行要注意选择合适的登记部门。显然,这些不同类型权利的登记部门无法统一,这也是立法没有明确的原因。而且从这些不同类型权利的性质来看,一般的部门规章很难明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适当、明确的司法解释具有现实意义。综上所述,根据规定,质权不必登记,但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取得的第三人,登记的,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登记。

法律客观性: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产出物让与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就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