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纠纷的抗辩
商标侵权纠纷回复(1)
被申请人:赵xx,男,19xx,X月4日,汉族,注册号江西省抚州市xxx区xx镇xx村xx组xx,现在?嘉善县Xxxxx食品店?业主,经营地址:嘉善县xxx镇xx村xxx路号。
被申请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庄启川,董事长。
被申请人就被申请人提起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如下答辩:
请求的项目:
1,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第一,侵权行为实际上已经不存在。
被申请人对起诉状中被申请人指控的侵权事实无异议,但被申请人于20XX年4月20日、2010年7月25日向海宁xxxx购买?208g雕花透明皂?,每箱48件,***96件,在原告起诉前,在不知道该产品为侵权产品的情况下,已经销售一空,之后不再购买涉案产品进行销售。
因此,侵权行为实际上并不存在,被申请人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有实际意义。
2.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被申请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尊重被申请人的知识产权,但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主观上没有过错。
首先,普通人很难分辨涉案产品是否是外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次,被申请人从未因销售涉案产品而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最后,2011 165438年10月4日取证后,被申请人没有及时向被申请人发出警告或要求停止侵权的通知,也没有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被申请人的行为完全是无意识的。
另外,被申请人销售的涉案产品购自海宁xxxx,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被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仲裁。
我在此传达
嘉兴中级人民法院
受访者:
年月日
商标侵权纠纷答辩(二)
你院受理的原告山东微山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xx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现被告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被告使用的1?胡为善人?用原告五个字作为字号?微山湖?三字商标有显著区别,不存在冲突,对原告来说不构成注册商标?微山湖?商标侵权。
首先,被告使用的字体名称是?胡为善人?在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槐荫分局依法登记注册,受法律保护。
这种字体大小是不能分割和分隔的。原告不应将这五个字分成两部分来主张被告侵犯了其商标权。胡为善人?的名字是一个整体,不应该断章取义。而且被告使用的字体、字形与原告注册商标不同,前后字体、字形一致,大小相同,不突出?微?、?微山湖?、?微山岛?等字。
再说了,不过?微山湖?注册商标在读音和含义上是相似的,但判断被告的名称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主要看该名称的使用是否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和混淆。
误认是指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误解。
判断是否存在错误,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注意力为基础,并结合注册商标本身的显著性和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
?微山湖?是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的一个湖的名字。为相关公众所知。注册商标本身显著性弱,缺乏独创性,极不容易被误认和混淆。微山湖?这三个字对区分指定的服务不起任何作用,必须使用特定的字体。
颜色等。能起到一定的区别。可见商标本身的显著性就很弱,仅仅是使用?微山湖?三个字,但在字体和颜色上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没有相似性,不会误导相关公众。
而且,被告的字号由五个汉字组成?胡为善人?一般消费者看到的。胡为善人?什么时候,它会不与?微山湖?注册商标所有人,除非该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经成为驰名商标并获得?第二层意思?原告的呢?微山湖?该商标只是普通商标,故被告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其次,被告的餐厅主要卖龙虾和炸鸡,与原告的菜品没有任何相似之处。此外,被告的餐厅只是一个小餐厅,营业面积规模只有70平方米左右,装修风格与原告没有任何相似之处。
从上述差异也可以看出,被告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双方销售的产品也不存在冲突。
再次,被告籍贯本身是济宁市微山县,有非常合理充分的理由使用?微山湖?这三个字,之所以用这三个字,是为了突出自己菜品和种类的地域特色,意思是体现自己家乡的特色菜,不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最后,如果原告的诉求成立,那么不会出现任何经营者的名字?微山湖?三个字,这至少是驰名商标吧?可能吗?达到的保护程度,当然不是只要是驰名商标就一定能达到的,普通商标也不可能达到这个程度的保护。
2.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的一种,本案被告采用的是?胡为善人?商标名称的行为意味着没有故意或过错,即没有过错。因此,商标侵权不成立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不知情?微山湖?是注册商标,还有?微山湖?商标不是驰名商标,因此,被告不存在?应该?明知微山湖是注册商标,因此,被告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微山湖?是注册商标吗,即使是以自己的字号存在?微山湖?三个字不构成侵权。
同时,原告使用了?胡为善人?作为事务所,有合理的理由,不存在恶意侵权。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原告有义务证明被告的使用。胡为善人?作为一家公司,它是故意侵权的。
其次,被告的餐厅位于济南市xx区xx路,远离市区,而原告所拥有的餐厅的总店及几家分店分别位于山大路、和平路、胡明路等地。可以看出离被告的店比较远,而被告李xx本人是济宁市微山县人,所以被告在原告起诉前根本不认识原告?山东微山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一切?微山湖鱼府?毕竟原告的存在?微山湖鱼府?的名气还没有达到家喻户晓的程度。
再一次,正如我刚才解释的,被告经营它?胡为善人?面积只有70平米左右,被告经营的所有酒店面积都超过1000平米。从规模上来说,双方根本不是一个档次的酒店,在消费群体的定位上,菜品的价格和种类上都没有可比性。自然,被告的餐厅不会对原告产生实质性影响,导致原告的收入减少。
另外,在装修风格上不存在对原告装修的模仿,根本不可能模仿原告的装修。从这一点可以清楚地看出,原告在操作过程中并没有过错。
3.原告故意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列提出,意图扰乱法官的思维,达到其违法目的。
从原告的诉状来看,诉状的所有内容都是针对商标的,与不正当竞争无关;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与不正当竞争无关,所以原告的上诉是混乱的。请先解决他的索赔问题。
4.原告要求赔偿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即使他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法律,也应该以被告的利润或者原告的营业损失来确定数额。
被告餐厅于2009年8月30日获得批准,成立至今仅三个多月。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被告的餐厅一直没有盈利,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对原告没有造成实质影响。
此外,原告基于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认为应当主张5万元赔偿金额的,应当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损失,否则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5、原告的真实目的明显是为了非法投机,而且明显是依靠其所谓的强大势力压迫个体工商户,这与当前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的精神相违背。
6.如果被告的名称确实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那么原告为什么不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撤销被告的名称,而是故意制造一个?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一个原告自己也不知道该说什么。
综上,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希望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受访者:
委托代理人:山东宝骏律师事务所。
韩栋律师。
2XXX年65438+2月10
商标侵权纠纷答辩(三)
回答者:。
受访者:
因被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商标侵权纠纷案案号(20XX)董褚子诺。兹对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如下答复,请法院采纳。
被申请人不同意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被申请人被诉的涉案产品销售有合法来源,被申请人无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被告通过正规合法渠道从、、、、进货。
按照《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销售自己不知道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且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说明供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可以看出,被申请人并没有故意侵犯苏泊尔的商标专用权,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至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当然不能作为认定被申请人商标侵权故意的依据。
民事商标侵权需要当事人的主观故意。
由于被告的涉案手机具有合法来源,被告没有商标侵权的故意,故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2.被申请人起诉要求被申请人赔偿人民币3万元没有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证据》
《条例》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是什么?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认定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76条规定?当事人仅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侵权损失5万元,但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是如何计算的。故应承担未能证明其主张的不良后果,损失赔偿5万元因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一方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因被申请人商标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商标侵权赔偿的数额应当按照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赔偿。
即使被申请人真的构成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手机,被申请人的侵权利益也只有300元,而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被申请人的侵权赔偿金额也只有300元。
但被申请人却在胡说八道,3万元的不合理侵权赔偿金额,完全是以诉讼手段牟取暴利为目的。
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无理要求。
综上所述,被告的主张没有依据。
被调查人只是一个小小的个体工商户,现在生意很惨淡,快关门了。整个店只值几万元,根本经不起任何轻微的经济冲击。
故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事实及构建和谐社会,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我在此传达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