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中企业整体价值和资产总值是一回事吗?什么是有息债务?

在资产评估之初,企业价值的概念被企业整体资产价值所取代,企业整体资产价值是企业整体价值中所有股东创造的价值,本质上是一系列企业(法人实体),所以它们是一回事。

今天,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终于和大家见面了。这是资产评估行业的里程碑事件,也是我国企业价值评估领域的历史性革命。事实上,中国的企业价值评估和中国的资产评估是同时兴起的。1991号令第三条已经规定,国有资产占有人在“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的情况下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企业已作为资产评估的对象。而91号令第七条仅认为“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存量经营”。因此,资产评估之初的企业价值概念被企业整体资产价值所取代,企业整体资产被认为是企业各单项资产的简单总和。这种取向导致了评价实践中的偏差。由于企业价值评估演变为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资产和负债的评估,严重影响了企业价值评估的导向,限制了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发展。其偏向性和局限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会计处理上的问题直接影响评估值,评估人员的大量工作变成了审计工作;2.由于企业的每一项资产都必须单独进行评估,为了控制运营成本,评估机构往往聘用不懂资产评估的专业技术人员,从而严重影响了评估的专业水平。同时,似乎企业的房地产、土地价值评估业务应该由专门的评估师来承担,导致企业整体价值被肢解,影响企业评估的准确性;3.因为评估往往只依据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忽略和遗漏了对账以外的资产;4.由于会计报表列示的单项资产评估值之和不一定反映企业整体价值,其评估值不能作为发行定价的参考,证监会实行另一套股票发行定价机制,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设立公司。资产评估行业错过了巨大的证券发行市场;5.也是因为会计报表中列示的单项资产评估价值之和不一定能反映企业的整体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只能作为委托方完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手续的凭证,而不能为企业的股权交易提供有用的定价参考,不能满足股权交易市场的有效需求。《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革命性特点之一,就是从根本上扭转了对企业价值概念的理解,明确了企业价值评估的对象,即“企业整体价值、全体股东权益或部分股权的价值”。这一概念的引入并非中国独有。欧美等发达国家早已对企业价值做出了上述定义。例如,欧洲价值评估标准指南7中指出,评估师应将企业价值评估的业务分为两类,一类是评估企业价值,即企业整体价值,另一类是评估股权价值。由于企业价值包括股东权益创造的价值和股东贷款创造的价值,企业价值评估的理念也将国际上成熟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引入中国。

这里的全体股东权益价值,即全体股东在企业整体价值中创造的价值,本质上是企业(法人实体)的一系列经济契约和各种合同中所包含的权益,其属性不同于会计报表中反映的扣除资产和负债后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引入全部股东权益和部分股东权益价值的意义在于明确将股权作为企业价值评估的对象,而不是过去以净资产作为评估对象。同时暗示部分股东权益与全体股东权益之间不存在简单的持股比例关系,部分股东权益还存在控股权溢价和少数股权折价的问题。《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第二个革命点是,除了成本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垄断地位之外,强调收益法和市场法也是企业价值评估的适用方法,并且在一定条件下,这两种方法更加适用。同时,指导意见对各种评价方法的运用提出了可操作性的规定。收益法方面,具体规定为:1。提出收益法可以采用两种具体方法:收益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贴现法。未来收益折现法往往适用于成熟的企业,其收益通常是稳定的、可预测的。2.提出预期收益可以采用多种口径,包括现金流量、各种形式的收益或现金股利等。,打破了只以净利润作为预期收益的传统观念。3.建议委托方、相关方、评估机构在预测过程中相互配合、沟通。委托方和相关方应提供对委托企业未来经营状况和收益状况的预测,评估机构应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以保证其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收益法的参数。本文区分了中介机构在审计资产评估收益预测和审计盈利预测时的责任。4.提出确定折现率和资本化率的原则,要求考虑利率、市场投资回报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委托企业和行业的特定风险等因素。

市场规律方面,具体规定为:1。提出可以参照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采用市场法,并明确指出市场比较法案例的来源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市场上能够收集信息的公司。它改变了资本市场不够活跃,无法收集交易案例的传统观念,为市场规律的运用提供了新的思路。

2.提出可比公司应属于同一行业或受同一经济因素影响,同时要求对参考企业报表进行分析调整,使其与委托企业报表具有可比性。3.提出选择、计算和使用价值比应考虑的因素。成本法方面,具体规定为:1。成本法评估的范围应包括被评估企业应承担的所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负债。这一规定真正从企业权益归属的角度揭示了评价对象,而不是过去将评价对象与会计科目相对应。2.提出了企业价值评估采用的成本法,其实质是资产基础法。也明确了企业的资产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适当的具体评估方法。3.长期投资项目是否单独评估的原则是根据其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来确定,而不是根据受托企业是否为控股单位来确定。4.给予评价机构根据重要性原则和工作量完成可能性选择评价方法的机会。《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第三次革命在于引入国际上一些成熟的企业价值评估理念和方法,使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尽快与国际接轨。目前,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时,往往不信任国内评估师的能力。虽然受在华外资企业价值评估机构资质限制,仍聘请国内评估机构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但同时聘请外资机构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过去国内没有成熟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体系,国内一些评估师对评估中的问题找不到合理的解决方案,因此经常受到外资机构的质疑。引进国际企业评估的概念和方法,可以武装中国的评估人员,从而从容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引入的先进理念和方法包括:1,财务报告的分析、调整和利用;2.采用收益法时,分别分析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剩余资产;3.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企业价值和清算前提下的企业价值;4.多业务经营条件下的分别分析原则;5.控股权溢价和少数股权折价;6.股权流动性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第四次革命在于评估报告与以往相关规定的质的区别。《指导意见》从评价报告使用的角度强调了在评价报告中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的重要性,并详细规定了报告中应披露的内容,但未规定任何报告形式。与文件91相比,指南中增加的报告内容包括:

1,评估报告用户;2.值类型及其定义;3.评估假设和限制;4.评价程序的实施过程和情况。

以上三项都是《基本准则》中强调的重要内容。指导意见中要求公开这三项内容,是对基础标准的呼应,也体现了基础标准在整个标准体系中的作用。在披露评估程序的实施过程和情况时,指导意见强调披露企业的财务分析和数据调整、评估方法的选择过程和依据、重要参数的来源和形成过程、使用评估方法时的逻辑推理过程和计算过程。这些披露要求强调,资产评估应当运用经济学、管理学、逻辑学等知识,对收集的评估信息进行合理的分析、推理和计算。《指导意见》始终强调资产评估是一门综合性的经济学科,以还原资产评估的本来面目。同时对资产评估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任何革命性的观点,必然是创新的,必然与旧观念相冲突。指导(既然它是革命性的,它必然会带来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如:

1.如何理解和定义一些新概念,如有形资产、剩余资产、控股权、少数股权、价值比例等?希望相关定义能尽快出台,帮助评估师对指导意见形成正确理解;2.《指导意见》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如溢价、折价、流动性等因素,不可避免地需要大量的案例数据来支撑,而国内的数据和相关研究相对匮乏。希望进一步开展企业价值评估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3.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一直是困扰标准制定的难题。比如在报表披露方面,91号文件的衔接,收益法和市场法的评估结论如何符合公司法关于投资注册资本的规定等。

4.值类型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在基础标准提出价值类型作为重要观点后,实务界仍无所适从,很多评价机构并不了解价值类型的具体含义,更谈不上准确定义。结合国内资产评估业务的价值类型研究,界定不同的价值类型成为资产评估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美国企业价值评估准则最早制定于1987,至今已走过十余年。2000年,欧洲也将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纳入价值评估准则体系。我国的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吸收了国外多年的研究经验,结合了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探索,应该说起点很高。我们期待革命性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将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带入辉煌的明天。

参考资料:

1,《中国资产评估》2004年第8期,《境外企业评估准则概述之一——美国专业评估实务统一准则》,中国评估协会标准部。

2.《中国资产评估》(2004年第9期),《境外企业估值准则概述(下)——国际估值准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标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