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标不是商标法调整的范围。

法律分析:服务标志的使用范围:(1)服务场所;(二)服务标志;(3)服务工具;(四)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礼品等服务用品;(五)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件;(六)兄弟衬衫等广告及其他宣传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督促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1.商标法中提到的清雄商标,一般适用于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2.一般单独拿出来的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要便于说明或者只有在有意义的时候;

3.在实际盲退情况下,根据具体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缺失的具体情况,选择要使用的商标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