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协会章程

一般章节

第一条团体名称:中华商标协会。

英文翻译:中国商标协会

英文缩写:CTA

第二条中华商标协会是由知名企业和商标法律专家自愿依法组建,开展商标自我保护、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相关活动的专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应当遵守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依法维护会员的商标权益,协助会员创立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增强全社会的商标意识,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经济发展和繁荣。

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本协会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在北京。

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集团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指导和协助会员运用商标策略和策略创造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三)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商标权益,接受委托,为会员企业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服务。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提供证据;

(四)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与合作。组织学术活动,培训企业商标业务人员,传播国内外商标工作信息,推广先进理论和成功经验,提高企业商标管理水平;

(五)调查研究国内外商标发展趋势,研究我国商标发展战略和重大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提出建议;

(六)接受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委托,从事商标事务调查研究,组织相关的社会活动;

(七)开展民间商标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出版商标业务资料和出版物。

成员

第七条本团体成员分为单位成员和个人成员。

(1)单位成员:由商标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商业性商标代理机构等单位组成。

(2)个人成员:由在商标理论方面有相当造诣和丰富经验的专家或法律工作者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支持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在本集团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九条入会申请

(一)提交会员申请;

(2)经理事会设立的组织审查,秘书长可向主席提议,经主席批准并通知常务理事会后,可成为本组成员;

(3)会员卡须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出。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该群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批评和监督本小组的工作;

(5)自愿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a)执行小组的决议;

(二)维护本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小组组织的活动,反映商标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会议,应当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在1年内未缴纳会费或未参加该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章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创建和删除组织和负责人。

最高权力机构是大会。大会的职能和权力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会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机关批准,但换届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能和权力是:

(a)执行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七)领导本组组织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方式召集。

第二十一条本集团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65,438人+理事人数的0/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通过通讯方式召开。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集团业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的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秘书长的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任免。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为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应当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的会长是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集团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组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研究组秘书长应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单位的工作;

(三)提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机关、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组经费来源:

(一)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兴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成员之间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集团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集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团体变更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组织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团体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本组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集团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通过,并报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组织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组织登记机关核准,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65,438+05日内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并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二条终止本集团的议案必须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十五条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团体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补充条款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组织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结构

下设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会员部、法律部、中国企业商标发展中心、中国企业商标评审中心、中国商标杂志社、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