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二手车市场申请服务站

为进一步方便市民办理车管业务,不断完善和创新服务模式,4月5日起,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始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手车市场和大型二手车经销企业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申请。经授权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以办理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企业交易的9座及以下国产小型客车辖区内的转移登记业务。办理二手车交易的车主可在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完成过户、选号、制证等手续,使二手车交易过户实现“一站式”服务。

二手车市场或大型二手车经销企业申请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在广州市天河区华冠路1732号车管所综合业务受理大厅窗口2至10提出申请。具体要求和程序见《广东省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建设标准及管理规定》(2016修订)。

广东省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建设标准及管理规定

(2016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是指从事机动车品牌专卖、二手车交易、报废汽车回收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授权办理具体登记业务的专门机构。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服务窗口的延伸,统一使用“dmv ×××(授权企业简称,不含销售品牌、商标)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名称。

第三条地级以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顺德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下同)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公开申请、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推进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建设。

第四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外观标识、内部管理、岗位设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等。,应严格执行车管所标准化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规范。

第五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对全省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建设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新增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审批核准,除设在品牌店外的新增登记服务站现场受理。地级以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授权、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以及对设在品牌店内的新建登记服务站的现场验收。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机动车品牌店(4S店)设立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以办理该店授权销售的9座及以下国产乘用车、摩托车的登记业务,也可以同时办理上述车辆的抵押登记业务。

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或大型二手车经销企业(含电子商务)设立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经授权可办理本市场或企业交易的9座以下国产乘用车、摩托车辖区内转移登记业务。

第八条大型机动车销售市场存在多个机动车品牌专卖企业的,可以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该市场允许销售品牌的9座以下国产乘用车、摩托车的登记和抵押登记;同时,有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可以办理市场交易的9座以下国产乘用车、摩托车辖区内转移登记业务。

同一企业法人经营不同品牌的相邻机动车专卖企业,可以只设立一个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每个品牌9座以下的国产乘用车和摩托车登记业务。注册服务站与各品牌专卖企业的实际距离不得超过1000m。

第九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设立的登记服务站,可以在企业内部回收拆解的辖区内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

第十条具体经营范围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规定程序受理或审批通过后,授权并出具《委托机动车登记委托书》。

登记服务站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大厅的明显位置上墙公示授权委托书。

第三章建设标准

第一节办公空间和设备

第十一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原则上应设在企业主楼或与主楼同一区域的其他固定建筑物内。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当设立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的外部办证办公室。办证大厅应设置开放式窗口和柜台,为办事群众提供等候座位、文具和业务表格,并按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设施设置规范》(GA/T963-2011)配备电子显示屏、媒体播放器等交通安全宣传设施。服务站外应预留停车位以满足需要。

车辆检验区应不少于2个停车位,绿色背景,黄色标线;背景墙可以使用白底蓝字,也可以使用蓝底白字;其他设置应符合《机动车检验工作规程》(GA801-2014)的要求。

第十二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当配备专用金属文件柜,用于存放业务资料和票据。存放卡、证、登记证和档案的地方,还应设置专门的许可证室。证照室防盗、防火、防潮等设施齐全。

第十三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当配备计算机、二代身份证阅读器、二维码和条码阅读器等办公设备,以及检验工具和摄像头、PDA等采集上传设备,满足检验需要。有条件的,应当配置交通违法处理终端,方便群众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还应当配备缴费POS机。

电脑配置要求:CPU主频≥2GHZ,内存≥2G,硬盘≥ 320 G,如果采用“五十选一”的选号方式,应采用双屏显示;如果采用“自编自选”的选号方式,应使用独立触摸式选号机。现场打印许可证应配备专用打印机。

第十四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当通过“车管业务社会化服务平台”办理业务,开放满足需求的网络带宽,实行专网专线。

从非公安信息网络接入公安信息网络时,应当符合公安部《公安信息通信网络边境接入平台安全规范》的要求,并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登记大厅、检验区、牌照室等场所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并与“车辆管理业务监控平台”对接,实时传输图像。视频监控设备应符合《广东省公安机关内部场所视音频监控建设管理与应用规范》的要求。

检查视频应保存三年以上,其他视频资料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二节外观鉴定

第十六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当参照公安部《公安交通警察部队和车管所标识制作和设置标准》设置统一的外观标识。

登记服务站所有背景墙、标志、标牌采用警用蓝色底色,说明文字采用白色简体中文。

登记服务站可在附近主要路口设置路牌,并在大院内设置导向牌。有条件的还可以在主体建筑顶部设置站名灯箱或标志牌。

第十七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地名标志应当垂直,可选用木材、型材等硬质材料,高2000毫米,宽350毫米,悬挂在建筑物入口右侧。标牌要用文鼎CS大黑字体竖写,分为两部分:上半部分右边是“XX市公安局”,左边是“交警支队车管所”;下部中心为“××(或简称授权企业)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上下两部分的长度比是1: 1。

第十八条办证办公室应在背景墙中间距离地面1500mm高度的墙面上水平标明服务站名称;窗口应为开放式柜台,柜台上放置或柜台上方悬挂邮政铭牌,统一标明“业务受理”。

第三节辅助人员

第十九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由授权企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辅助人员办理业务,不得派警。

第二十条辅助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普通话流利,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应指定1辅助人员为负责人,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业务、场地及其他辅助人员。

负责人或者辅助人员轮换的,应当向市公安局授权的交警支队车管所备案。

第二十一条辅助人员应当穿着统一、仪容整洁、态度热情、言语文明、行为规范;上岗前应当接受相关业务培训,需要检验机动车的,还应当取得机动车检验师资格证。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应当建立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辅助人员的定期培训、考核和轮换制度。

第四节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在办理业务时只能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免费提供填写表格、缴纳税款或者可以在代购网点缴纳或者购买的保险、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制作和领取号牌、固定号牌等服务。

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代理费或服务费;严禁以“包价”或其他任何形式收取车辆配送价格以外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当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以及免费服务项目在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上张榜公示。

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当场缴纳。登记服务站工作人员在收费时应向缴费人详细说明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出具收费凭证。

第四章设立条件和申请流程

第二十四条申请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含)以上;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经营机动车销售或交易的,年销售或交易量应不少于500辆,具体标准可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申请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交下列筹建材料:

(一)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纳税和社保缴纳证明、能够反映上一年度销售情况的财务报表;

(三)品牌销售协议或机动车交易市场资质许可文件;

(四)拟设立登记服务站的选址、相关场地设计方案及效果图;

(五)办理抵押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支队车管所批准可以办理抵押业务的金融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批准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当书面通知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准备。

第二十七条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验收:

(一)书面验收申请;

(二)主要建筑外观、办证大厅、查验区、卡库、停车场、警用宣传栏、业务范围和收费宣传栏等实际效果图片;

(3)各种印章的样品;

(四)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业务授权书及签字样本;

(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业务和收费的承诺书。

第二十八条注册服务站设在品牌专卖店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受理。验收合格后,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业务培训和测试,并与申请人签订责任书,明确业务范围、办理权限、收费要求、网络和系统安全管理责任、许可和档案安全管理责任。经业务测试合格并签订责任书后,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正式授权办理业务,并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备案。

其他登记服务站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现场受理。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验收合格并出具书面认可文件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组织业务培训和考试,并签订责任书后,方可正式授权办理业务。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地址转让,应当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同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应当在登记服务站移交后10日内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备案。

申请企业法人或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影响原核准内容或需要增加核准项目的,申请企业应按本规定第四章的要求重新申报。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无故暂停或者撤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业务授权。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或者撤销业务授权的,应当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条各地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公开受理申请。

对申请的注册服务站,市公安局授权交警支队在审批前通过互联网和办证大厅警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15天。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当设立公示栏,公布各项业务的有关规定、收费标准、办理程序,以及省、市两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投诉和举报,接受群众监督。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应当在业务大厅(含网上)公示所有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名称、地址、代理业务范围以及省、市公安交警部门的投诉电话。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办理业务,不得将任何业务活动与业务办理捆绑,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者变相强制客户办理业务。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辅助人员应当引导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到窗口办理业务,当场签字并留存照片备查。不允许他们自己在窗口申请资料,或者直接在后台办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全面加强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监管,定期组织检查和暗访。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每季度组织对各地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业务进行暗访。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主要负责辖区内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第一责任人,每月应组织对各服务站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车管所主管机动车业务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应每周对登记服务站的业务情况、车辆检验、业务档案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负责巡查的民警负责日常监管,每月至少对辖区内所有注册服务站进行一次巡查,加强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改正;由负责车辆远程检验的民警负责检验,对协助检验人员检验机动车的监管和审查要加强;负责接收登记服务站返回档案的民警是审核负责人,要对归档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及时发现问题并向车管所领导汇报。检查、抽查和检验应建立台账备查。

第三十四条登记服务站应每三天将完成的业务材料送车辆管理所审核备案。

一个身份证在登记服务站只能抵押一次,不允许一人抵押多辆车或一辆车多次抵押。

车管所应及时到服务站审核抵押登记材料,定期分析数据,与备案的金融机构交换信息,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第三十五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辅助人员档案,按照授权的业务范围在计算机系统中准确设置用户权限;协助员工进行岗位交流和轮换,及时更新电脑系统中的相关用户信息。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

(一)内部管理不健全,安全措施不到位的;

(二)不认真负责,存在登记错误的;

(三)服务态度差,推诿、拖延的;

(四)工作人员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培训,或者更换工作人员未备案的。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授权业务3个月,并责令整改:

(一)有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要求并屡教不改的;

(二)违反机动车登记规范,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超出授权范围办理业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车牌、档案丢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未经批准和公告,擅自停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未按规定公示业务范围和收费标准,未按规定说明收费明细和出具收费凭证的;

(八)辅助人员未引导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到窗口办理业务,持资料到窗口办理或者直接在后台办理业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违反承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并永久撤销该站的业务授权:

(一)有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至(八)项规定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而再次作案的;

(2)存在不按公示的项目和标准收费、违规收取代理费或服务费、以“套餐价”形式将业务活动与办理业务捆绑销售并强制打包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三)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受贿赂办理业务的;

(四)对盗窃、走私、非法拼装、报废和未列入《公告》的机动车;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非法授权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或者授权业务超出规定范围,以及在现场受理中弄虚作假的,被授权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无效。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收回现场受理和业务授权职责,并追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审批领导和经办受理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辅助人员违反规定的,应当予以辞退,并不得受聘或者今后代理车辆管理业务;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车管所因审核监管不到位,或失控,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审核监管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可以根据本条例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备案。

本规定发布后,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对标准化建设标准、网络安全、业务范围等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登记服务站确需办理其他业务的,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申请,省级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研究决定是否批准,并视情况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金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邮政等社会机构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换发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当地情况另行制定管理规定,并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批准。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16 12 1起执行。2012《广东省车辆管理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及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原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审批的各类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和综合服务站,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由所在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重新审批,并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