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商标的特征
(1)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注册为证明商标。因此,认证标志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原产地认证标志和质量认证标志。
(2)证明商标应当由具有检测监督能力的机构注册并控制,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不能自己使用已注册的证明商标;
(3)证明商标不是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一经营者的标志,而是商品或服务本身来源于某一产地或具有某种品质的标志;
(4)证明商标的许可程序是一个公平、公开的程序。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证明商标所要求的标准,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就可以使用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所有人无权拒绝;
(5)证明商标是几个人共同使用的商标,其注册、使用和管理必须制定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向社会公布,以便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保护商品和服务的特定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6)证明该商标在转让中具有自己的唯一性,其所有权可以转让给具有相应检测和监管能力的法人;
(七)将地理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的,其商品符合该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请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